▲何姓副站長不只襲胸,還襲擊下體,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記者周姈姈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警局某分局派出所的警友站何姓副站長,2020年間參加聚餐後飲酒,由另名女性副站長阿汝(化名)順道開車載走。不料何男竟趁車上僅有2人的機會,「撲過去」對阿汝襲胸、摸下體,阿汝打掉何男的手,何男竟伸手再上,持續3、4次。一二審均將何男判刑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0年8月間晚間,何男與阿汝等人,均參加某警友站在臺中市舉辦之聚餐,於晚間10時許餐會結束後,包含何男在內的3位副站長均飲酒,阿汝就自告奮勇,開車要送3名副站長回家;但之後有2名副站長要去續攤,最後只剩下何男坐上阿汝的車。
不料車子開動沒多久後,何男突然側身,「撲過去」對阿汝襲胸,一手抓一邊。阿汝大驚,趕緊路邊停車,並伸出手打掉何男的鹹豬手。沒想到何男又更進一步,除了襲胸以外,還猴子偷桃直接朝阿汝的禁區襲擊,更摟住阿汝試圖強吻。過程中,阿汝不斷伸手打掉何男鹹豬手,但他持續伸手,總計3、4次。最後阿汝大聲喝斥,何男才住手。阿汝隨即打電話給其他警友站的同伴,到場查看後,阿汝報警處理,檢方依照「強制猥褻罪」對何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何男否認犯罪,辯稱當天一上車就睡覺,「後來開了很久,都沒有開到我家,我跟阿汝說你為什麼繞路開那麼久,就跟阿汝發生爭吵,我沒有撲向她」否認猥褻阿汝。
但法院根據其他證人的證詞,另外也勘驗阿汝的手機,發現阿汝確實向友人發送了「對我不禮貌」、「救我」之類的求救訊息。此外,法院也認為,阿汝與何男無特別交情,既素無往來又無怨隙,阿汝並無虛構情節、誣陷何男之理,故此,一二審均認定何男有罪,判刑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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