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為防治兒少色情及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行政院10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其中,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刑責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另散布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則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政院拍板,若誘拐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刑責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針對此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衛福部說,是為防治兒少色情及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參考了聯合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並蒐集德、美、日、韓等各國研究及作法,分析並參考各機關意見而擬具之。
由於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以兒少及婦女為多,又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衛福部表示,此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是針對:第一、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從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二、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自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第三、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第四、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衛福部指出,是為強化性侵害案件社區處遇監控的落實與強制力,以及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至於草案內容,衛福部表示,主要是提高加害人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裁罰,擴大加害人登記報到範圍,以及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的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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