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兩度沒打方燈換車道吃2罰單 駕駛喊冤:只差600米…法官打臉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歐姓駕駛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車道時,在600公尺距離不打方向燈變換兩次車道,警方依檢舉開出兩張告發單,各罰3000元,他以與法規規定不合,訴請撤銷該處分,法官勘驗證據發現,距離雖只有600公尺,但1次下匝道、1次在匝道行駛,屬不同車道,駁回他的訴訟。

歐姓駕駛開著自用小客車,於20210年5月27日17時49分許,行經國道3號390.4公里處南向、國道3號391公里處南向,因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違規情事,被民眾檢舉,為警製單舉發2張罰單,各罰3000元。

他以根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違規地點應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始得連續舉發。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時間均在17時49分,違規地點兩者相距僅600公尺,原處分顯於法有違,聲請撤銷該處分。

法官勘驗跡證,歐男確實兩次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情形,一次是正要下匝道,第二次已是進入匝道行駛了一段路,要匯入另外一段道路之時,兩處地點明顯不同,週圍受影響之用路人亦完全不同,既可明確區分為不同次之變換車道行為,遭裁罰兩次,應屬合理。至歐引用其他案件認應於本案中引用,然各案件必有些許不同,仍應由法院在個案中為適當之判斷於裁量,尚難不問案情逕自套用,駁回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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