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姓男子用手機遠端遙控自組的偷拍設備,在捷運上偷拍女子裙底被眼尖乘客識破。(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凌姓男子利用自己批發電子儀器的專業,組裝偷拍設備在捷運車廂內隨機挑選裙裝女子下手,去年他在捷運文湖線犯案時,被一位眼尖乘客識破他藏在左鞋的偷拍鏡頭,朝上對著一位女乘客裙底,凌男當場被逮、到案均認罪,台北地院審酌他無前科、本案沒錄下不雅畫面,依無故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2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可上訴。
凌男本案自行組裝的偷拍設備,是將攝影鏡頭藏在鞋內朝上,把具有錄影、即時影像功能的攝影主機藏在長褲裡,再用手機遠端遙控,能即時監看偷拍鏡頭所拍到的畫面,並下指令把影像存進主機外接的64GB記憶卡。
去年(2021年)8月31日上午8時許的上班尖峰時刻,凌男在身上架好偷拍設備,在捷運文湖線列車上隨機選中一位穿裙裝的女乘客,故意靠近對方,將藏有鏡頭的左鞋移到對方裙底停留。
一位眼尖乘客識破凌男的怪異舉動,提醒受害女乘客注意,女乘客報警,在中山國中捷運站當場逮捕凌男,搜出他藏在身上的「機絲」,檢方起訴他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法定刑最重可判刑3年。
凌男認錯,供稱已從手機螢幕看到受害女乘客的裙底風光,但還沒儲存完畢就被抓。法官指檢警確實沒發現本案被害人遭偷拍的畫面,因竊錄行為不罰未遂犯,改依法定刑同樣最重可判刑3年的無故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論處,由於淩男無前科,因此輕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法官並以凌男一時失慮犯案,應無再犯之虞,一併宣告凌男緩刑2年,但須支付公庫8萬元,並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以深切記取教訓、增進尊重法治觀念,緩刑期間還須接受保護管束,若有違反,將會被撤銷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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