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洩了機密失了商機 企業不能說的秘密

▲▼公司,企業,老闆,經理人。(圖/視覺中國)

▲各式公司行號或大小工廠等,都有其獨特且必須受到保護的營業秘密。(圖/視覺中國)

國際記憶體大廠美光公司控告國內晶圓代工大廠聯電公司竊取營業秘密案件,日前一審法院宣判,營業秘密的議題再次躍上媒體版面。不過,你可千萬不要以為只有大型企業有保護營業秘密的需求,事實上,小店家也有需要特別保護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舉凡牽涉技術之產品製程、加工步驟、調製配方;或涉及商業營運上的行銷策略、定價資訊都屬營業秘密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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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法律對於營業秘密的規範,只要符合三大要素:「秘密性」、「價值性」、「合理保護措施」,就可主張是營業秘密而獲得保護。簡單的說,就是該類資訊一般同業都不知悉,且有經濟價值,業主並採取防護措施當成秘密加以保護。就大多數的公司行號而言,如果所擁有的寶貴資訊是獨特的生財秘方,原則上就具備「秘密性」及「價值性」,接下來,只要再採取「合理保護措施」防止資訊外洩,就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

無論是牛肉麵的湯頭配方、精密機械的設計圖,甚至客戶的喜好資料等等,都可能是營業秘密的範疇。也就是說,各式公司行號或大小工廠等,都可能有其獨特的營業秘密。

所謂的「秘密」,就是別人都不知道的才叫秘密,秘密一旦外洩,就沒價值了。諷刺的是,營業秘密雖說是一個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但實務上真正懂得保護營業秘密的人,卻少之又少。

保護營業秘密的方法不外兩種,一種是物的方法,也就是針對秘密本身的保護,例如,以特殊方式將秘密藏在常人接觸不到的地方;另一種是人的方法,也就是限制知悉秘密者的傳播,例如,以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同性質或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公司上班。然而,不管是甚麼方法,一定要再確認是否能真正發揮保護的功能。以競業禁止條款來說,很多公司雖對員工綁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往往未給予員工離職後的合理補償,導致該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而無效。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世代,想要維持競爭優勢,不僅是要技術領先,更要想辦法保護領先技術的營業秘密才能搶占商機!(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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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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