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樓下的婦人因不滿樓上不處理漏水問題,將化糞管堵住,害樓上糞水倒灌無法排洩。(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蔡姓婦人長期與住在樓上的林姓婦人有嫌隙,這次因林婦對於水管漏水維修問題置之不理,蔡女不滿害得自家天花板持續滴水,請來水電工打開天花板,將排水管及化糞管截斷並裝設球閥開關,使得樓上糞管堵塞不通、臭氣滿屋,林女得知是樓下蔡女搞的鬼後憤而提告。台中地院一審原認為蔡女難認有強暴、脅迫、對人之自由有妨害,無構成強制罪,獲判無罪;但林女不服上訴,二審法官逆轉認為強制罪要件包括間接施加而引響他人、發生強制作用,改判蔡女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住在台中一處公寓2樓蔡女,因不滿3樓的林女不積極改善漏水問題,害得自家天花板下小雨,於是請來水電工將樓上往下排水的管路與化糞管截斷並加裝球閥開關,若在2樓開啟開關,樓上就會因堵塞而無法疏通,使得糞水往家裡倒灌。
林女為將3樓房間出租的房東,房客反映聽到樓下有施工、鋸水管的聲音後,廁所就開始不通、水管堵塞,而蔡女兒子曾一度把球閥打開,卻又被蔡女關閉。就這樣塞了2天後,林女不堪其擾也請來水電工檢查,才發現管路都被加裝開關,馬上聯想到是樓下蔡女所為。
林女報警提告後,蔡女表示是為解決天花板漏水問題,已多次告知樓上林女都未得處理,忍無可忍之下才出此作為,也只是要讓3樓住戶知道而已;而法院一審認為強制罪須以人為要件,被害人並不在場,裝設球閥開關僅單純對物施以強制力,難謂屬強暴、脅迫他人行為,判蔡女無罪。
但林女不服判決上訴到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強制罪之「強暴」構成要件,意指強暴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以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就是說不一定為直接施暴於他人,間接影響到他人也構成,而將開關開啟確已造成樓上糞水嚴重堵塞、生活中使用困難,於是改判蔡女犯強制罪,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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