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向民航局討溢付租金,更審獲賠2.7億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交通部民航局有6架飛機,在1990年間長期租給華航,約定租約滿19年半後,華航取得飛機所有權;但最後經立法院決議,雙方中止租約。華航起訴要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租金12.4億元,但一二審均敗訴。不過高院16日更一審卻出現逆轉判決,改判民航局須賠償1.7億元;加上利息就超過2.7億元。可上訴。
本案緣起於1990年間政府為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買回的飛機中,民航局又將其中的6架長期租賃給華航使用,雙方除了約定租金以外,還約定租期19年半,期滿由華航取得飛機的所有權。
不過飛機租賃案經過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後,均認定租約內容違反《國有財產法》,立法院更於1999年的會期中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所有飛機。因此民航局在2002年又與華航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民航局收回所有的飛機,這批飛機最後由國有財產局標售。
對此,華航2006年間提出民事訴訟,認為一開始與民航局的契約,在經過立法院決議後又調整契約,最後更提前終止,導致華航溢付飛機租金12億4,317萬1,655元,請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租金。案經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判決華航敗訴,全案經廢棄發回後,高院進行更一審並於16日宣判。
高院更一審這次做出逆轉判決,雖認定雙方契約變更、調整均有理,但其中一開始約定的溢付租金1億7,872萬8,146元,在變更契約內容後,民航局已經沒有法律上原因可以取得,因此這部分改依照「不當得利」規定,判決民航局必須返還;此外這部分還需由2011年3月起加計年息5%,故華航若本次勝訴確定,可以獲償超過2億7千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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