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利用其擔任課業輔導志工的機會,借住12歲的小芳家中,並趁此機會對小芳猥褻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陳姓女子因擔任課業輔導志工而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小芳(化名),並自2017年起借住小芳家中,沒想到陳女竟利用和小芳同睡一室的機會,無視小芳的意願,對小芳「上下其手」,直到小芳告訴學校輔導老師才讓整起事件曝光。一審,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陳女有期徒刑3年6月,陳女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仍駁回陳女上訴,維持原判。
陳姓女子因擔任課業輔導志工,而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少女小芳,並自2017年7月起,因故借住在小芳的住處,和小芳同房同床就寢,未料陳女竟利用此機會對小芳伸出狼爪,數次無視小芳出言拒絕並出手抗拒的行為,徒手撫摸其胸部後仍不滿足,還強行脫掉小芳的褲子,撫摸其下體得逞。直到小芳事後因學校輔導老師來家訪查,和輔導老師吐露心聲,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訊據時,陳女承認確有和小芳同睡一室,不過堅決否認有對小芳進行猥褻犯行。不過小芳卻向法官證稱,陳女會先摸自己的下體後,再對她上下其手說「都濕了,幹嘛狡辯」,事後還威脅小芳不能講出去,「如果講了,她就要去自殺」等語,讓小芳心生畏懼而不敢講,直到陳女搬出後,才敢和輔導老師通報。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發現,小芳事後被醫院鑑定出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容易感到易怒、恐懼,甚至覺得自己的身體骯髒,頻繁清洗私密處的現象,認定小芳確實有遭陳女猥褻。
一審法官審理後,陳女雖以3萬元和小芳父母和解,不過由於小芳仍無法原諒陳女,法官也因此納入考量,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陳女有期徒刑3年6月,陳女不服,上訴二審。不過高雄高分院審審理後認為,一審量刑適當並無不合,因此駁回上訴,並特別指出,由於陳女不符合緩刑要件,因此無從對其宣告緩刑。
不過陳女仍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仍不採信陳女辯詞,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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