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防部楊姓士官長擔任值星官卻不假外出,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楊姓士官長,2018年間擔任營區警衛排大門衛兵司令的值星官職務,竟於晚間9點半不假外出,購買餐點,10點半左右才回到營區,檢方起訴他「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法院審理時他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是衛兵的督導,而非衛兵。最高法院不採信,17日將他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的自新機會。
判決指出,楊男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在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服役,擔任士官長副排長。他所屬的連部在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被編排為警衛排大門衛兵司令,奉命負責管制大門衛哨勤務排定、指揮及督導待命班人員維護營區安全任務,確保留守之衛哨及待命班人員得緊急處理營區可能發生之各種突發狀況,楊男為值星官。
不過他在當年12月1日21時39分離開營區,直至22時41分才返回營區,還喝了含有酒精的提神飲料,身上散發濃濃的酒味;另外也帶著擔任一分鐘待命班消防組人員的林姓士兵,一同外出。由於2人沒有正式請假就外出,經花蓮憲兵隊查獲後,報請檢方偵辦,檢方依照三軍刑法中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2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審理時,楊男否認犯罪,他的律師為他答辯,認為本罪處罰「警戒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但楊男身為值星官,應該是負責門口值勤人員衛兵及待命班的「督導」,不具守衛或傳令性質,並非本罪行為主體。
但二審審理後,認為楊男身為衛兵司令的值星官身分,具有「警戒職務者」的身分,是本罪行為主體規範者,確實該當本罪;但考量他沒有前科,又因本案遭到嚴厲的撤職懲戒處分,已經失去軍職身分。因此高院僅將他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的自新機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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