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夫妻財產分配,會考量雙方對家庭付出的狀況與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並非平均分配。(圖/CFP)
相愛容易相處難,美華與泰志婚後同居才兩年的時間,雙方時常為了家庭生活費用分攤、育兒方式等發生爭吵,泰志便離開了家,雙方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日子一轉眼就是二十年,兩人完全沒有見面,泰志就像是失去蹤影的人一樣。
獨自育兒的美華非常辛苦,但還好一路上貴人不少,總算在臺北買了房產,有了租金收入,美華打算等到退休後,就仰賴這間房產收租,作為養老之用。孩子建議美華趕緊與泰志離婚,他擔心未來如果美華去世,難道還要讓就像是陌生人的泰志來繼承遺產嗎?這件事讓美華相當沉重。
長年分居無往來,可向他方提出離婚訴訟
自從美華在臺北買了兩間房子,一間自住,一間收租,日子慢慢變得順遂,並沒有想到離婚及後續的法律問題。然而,孩子的提醒讓她猛然想起:如果提出離婚訴訟,對方要求分配夫妻財產,怎麼辦?況且,現在如果不處理婚姻關係,那麼等到自己往生後,泰志也是繼承人,這要孩子情何以堪?
分居多年的配偶,法院上多半會准許裁判離婚,畢竟雙方並沒有共同生活。
就像最高法院曾經說過:夫妻之所以是夫妻,無非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如果夫妻雙方,因為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許久沒有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疏離、形同陌路,而確實沒有辦法共度婚姻,這時應該就能認定婚姻已經「產生破綻」,夫妻關係已無法繼續維持(最高法院98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美華與泰志已分居二十年之久,由美華提出離婚訴訟,基本上獲判離婚的機率是高的。
長年分居應按同居時間,比例分配財產
按照《民法》規定,面對夫妻不一定長久同居的情況,法院依法有調整或免除夫妻財產分配的權限。不過,實務上比較少見「完全免除」的案例,而且原告也要舉證「他方配偶,對於婚姻生活沒有什麼貢獻,或能證明有其他狀況,導致這樣平均分配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此時,法院才能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為了確保勿枉勿縱,《民法》也規定:法院為前述裁判時,應好好衡量夫妻婚姻期間誰比較努力,像是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或其他對家庭付出的種種狀況;另外,法院也要顧慮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因此,法院決定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的時候,會考量雙方對家庭付出的狀況與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並非直接二話不說、平均分配。
故事中的美華與泰志,婚後才同居兩年,就各自分居且互相沒有聞問,又讓美華自己養育孩子長大,當美華對泰志提出離婚訴訟後,假設泰志反請求夫妻財產分配,美華就可以舉證分居期間與對家庭的付出,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泰志所能分配到的夫妻財產比例。
有配偶身分就有繼承權,且跟子女均分
《民法》規定: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當跟子女等一同繼承他方配偶的遺產時,要與彼此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如果美華沒有跟泰志離婚,且美華比泰志更早離開世界,美華的繼承人──就是泰志及兩人所生的獨生子,都對美華的兩間房子擁有繼承權。此外,美華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泰志也都能主張繼承權,這就是基於配偶的身分而來的繼承權。
很多高齡者都不敢提出離婚訴訟,因為擔心對方反請求夫妻財產分配,但現在不把握機會離婚,未來對方還是可能請求財產分配;甚至在未來一方過世後,由在世的配偶對沒有感情的子女請求夫妻財產分配及遺產分割訴訟,這樣的事情在實務上太常見了,導致人倫悲劇不斷上演。
父子或母子在法庭兵戎相見是非常殘忍的事。大人的事情,可以在大人能處理的時候就趕緊自己處理,鴕鳥心態只是欺騙自己。每個人都應勇敢面對自己的人生,並且提前做好法律風險規劃,避免讓下一代承擔分產的訴訟壓力,在在考驗長者們的智慧。
好文推薦
●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