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直播網站首頁。(圖/翻攝《17LIVE》)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直播平台業者「17LIVE」指控競爭對手「UP直播」,故意以近似「17LIVE」商標的「17+」APP誤導消費者下載,還刻意用「17直播」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攀附「17LIVE」名氣,使網友搜尋時被導引到「UP直播」的網頁,據此要求「UP直播」停止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不正競爭行為,並賠償10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認定17舉證不足,判17全部敗訴確定。
「17LIVE」與「UP直播」均為國內知名直播平台業者,前者隸屬境外的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公司(原名英屬維京群島商麻吉一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架,目前服務範圍涵蓋154個國家地區、累計註冊使用逾5000萬人。「UP直播」屬於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數也號稱超過5000萬人,雙方競爭激烈。
「17LIVE」於2018年提告指稱,「UP」故意在Google Play平台與Apk平台,上架「17+,一起直播華人社交平台」APP,使用近似「17」已註冊商標的名稱,同樣提供直播串流服務,誤導消費者下載,2018年累計下載次數達150萬人次,造成「17LIVE」商業利益受損,以「17LIVE」2017年台灣地區用戶每一人次平均消費5美元計算,損失高達台幣2.25億元。
「17LIVE」並指控「UP」刻意用「17直播」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使「UP」的網頁會出現在網路搜尋結果的第一排,等於攀附「17LIVE」建立的知名度,將潛在客戶導引到「UP」增加交易機會,形同榨取「17LIVE」長期努力經營的成果。
「17LIVE」主張「UP」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以欺罔手段混淆消費者,破壞市場交易秩序,要求「UP」應立即停止使用近似「17」商標的名稱做宣傳的不正競爭行為,並賠償1000萬元。
「UP」否認開發或上架「17+」APP,並強調17是常用詞彙,不具備識別性,「17+」APP的圖樣外觀與「17LIVE」商標圖形差異非常大,不構成近似,也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至於有沒有以「17直播」購買關鍵字廣告,「UP」沒承認也沒否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認為「17LIVE」無法舉證「17+」APP是「UP」開發、上架,也無法舉證「UP」用「17直播」購買關鍵字廣告,函詢Google台灣分公司也查不出來,但「17+」APP圖樣外觀和「17LIVE」的商標除了都有諧音為「一起」的17,其餘部分均有明顯區別,不致誤認,據此判「17」全部敗訴。
「17LIVE」上訴主張「17+」APP連結的直播頁面,不論主播、消費禮物都跟「UP」相同,足以證明就是「UP」開發上架或間接授權上架,且「+」也有代表版本升級之意,會誤導消費者以為「17+」APP是「17」推出的新版本。此外,在搜尋網站輸入「17直播」,仍會優先跳出「UP」的網站,可見「UP」是以購買關鍵字廣告的方式,攀附「17」名氣。
二審認為「17」的推論,依舊無法證明「UP」跟「17+」APP有關連,何況「17」的商標主體為斗大的小丑笑臉,「17+」APP則是正方形黑底寫上白字「17+」和「一起直播-華人直播社交平台」,差別很大,沒有產生混淆的危險,且另有多款軟體名稱同樣使用17,不具獨創性。
法官並指,若用競爭對手的事業名稱或商標購買關鍵字廣告,固然會稀釋對手的經濟利益,但對網友而言,卻可以得到更豐富多元的搜尋結果,有助於社會公益,所以只要廣告內容沒使用對手的商標或商品服務,故意貶抑、不當比較甚至抹黑造謠,就不構成法律禁止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法官審酌輸入「17直播」搜尋網路,確實會在第一排或第二排優先跳出「UP」的網站,但點入瀏覽,都是「UP」本身的廣告,毫無隻字片語提到「17LIVE」的商標或直播服務,網友更不會受騙,據此駁回「17LIVE」上訴,「17LIVE」全部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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