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勸戴口罩遭刺死 兇殘紙雕師「有可能再殺人」裁定續押

▲蔣姓紙雕師去年11月間因細故持刀刺死超商店員,桃園地檢署今天依殺人罪嫌起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蔣姓紙雕師去年11月間因細故持刀刺死超商店員,桃園地檢署今天依殺人罪嫌起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紙雕師蔣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住家旁超商購物,不滿遭蔡姓店員勸導若未配戴口罩將不予結帳,蔣心生不滿竟持刀朝其胸腹等處刺殺,其中心臟部位遭刺殺3刀,蔡姓店員被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桃園地檢署18日以殺人罪嫌將蔣男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法官訊問後,以涉犯本刑最輕10年以上重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但未禁見與通信。

桃園地檢署偵辦41歲蔣姓男子於去年11月21日凌晨4時許,持刀三度重返超商對蔡姓店員刺殺胸部與腹部等處多刀,其中心臟部位被刺中3刀,造成心臟被刺穿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清晨7時許因出血性休克死亡,蔣男在複訊時辯稱,自己長期在精神科就醫,有服用離憂、FM2等精神科藥物之事實;檢察官調查後,根據林口長庚醫院精神科團隊鑑定,蔣男犯案時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蔣男僅因戴口罩問題而持刀刺死超商蔡姓店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裁定即日起羈押,但未禁見與通信,理由如下:

一、經本院訊問,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基本犯罪事實。
二、被告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脫免刑責,及可能伴隨之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由此萌生之逃亡動機,自極為強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前與被害人並無怨懟,竟即攜帶刀械前往殺害被害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四、被告所涉罪嫌危害甚鉅,經衡酌比例原則,認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手段防免被告逃亡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五、 本件未禁止接見通信。
六、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5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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