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輕度智能障礙邱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桃園市搭公車時,不顧其他乘客在旁公然露鳥還上下滑動,乘客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有輕度智能障礙邱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桃園區搭公車,不顧旁邊還有乘客,突然掏出生殖器還上下「滑動」作猥褻狀,旁邊乘客驚覺後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因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顯著減低,建請法官依刑法之規定減輕其刑;桃園地院審理時,邱男辯稱因下體搔癢才用手抓等語。法官審酌邱還能為公然猥褻的行為辯解,顯然辨識能力並未降低,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6歲的邱姓男子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去年9月14日晚間6時17分許,搭乘桃園客運公車行經桃園區某路段,意圖供人觀覽,竟在公車座位上公然掏出其生殖器,以俗稱「打手槍」方式,以手摩擦其生殖器等公然猥褻行為,車上其他乘客發現後報警處理,桃園警分局員警據報後拘捕偵辦。
檢警偵訊時,邱男坦承犯行不諱,2名女證人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現場手機錄影畫面截圖佐證,檢察官複訊後認為犯行明確將他起訴,但考量他是輕度身心障礙患者,建請法院減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邱男坦承犯行不諱,但辯稱「那時候我的生殖器在癢,所以就用手去抓生殖器」等語;法官審酌,邱不顧旁人感受,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車上為猥褻行為,造成他人驚嚇、不適及厭惡感,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他人心理之不適或陰影。
法官認為,邱係輕度智能障礙,然在警訊時尚能為其猥褻行為提出抗辯,本案亦無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之相關證明,尚難認定其於行為當時,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能力有何不能或顯著降低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適用,審結依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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