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24年前當檳榔西施竟變成焦屍 兇手情侶檔3人虐殺再焚屍

▲▼人骨,骷顱頭,謀殺,棄屍,活人祭祀。(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17歲少女最後被燒成焦屍,最高法院將兇手3人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17歲的台日混血林姓少女,24年前獨自到桃園檳榔攤工作,卻遭老闆和友人虐死焚屍,美貌少女變成一具焦屍。檢警逮捕當年的兇手情侶檔潘子鑑、陳諭詩,以及另名女共犯,一審重判其中2人無期徒刑,二審則分別減輕為14年半、14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1998年底,當時在桃園縣平鎮的郊區發現一具燒得焦黑的女屍,因現場沒有監視器,屍體身上和附近都找不到證件,也沒有家屬出面指認,全案陷入膠著,檢警只能採DNA建檔後,以無名屍下葬。不過案情到了2019年出現轉機,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警方循線找到林女家屬比對DNA,證實無名屍就是林姓少女,重啟偵辦。

檢警認為,當時少女獨自到桃園生活,在當時為現役軍人的潘子鑑(42歲)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工作,1998年12月間,潘男懷疑少女私吞收款、還檢舉他吸毒,夥同潘男當時女友陳諭詩(43歲)等3人,拘禁少女、剃光頭凌虐,最後以毛巾絞死,棄屍八德區草叢,再載到平鎮郊區焚屍滅跡。警方循線逮捕潘男、陳女,以及當時參與犯案的另名少女小羊(化名),另有主謀吳昶弘(41歲)在逃。

潘男陳女一審遭重判無期徒刑,上訴二審後,改輕判有期徒刑14年6月;另外少女小羊涉案部分則由少年法院處理,二審高院也是減輕改判14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將3人部分全數駁回定讞。

此外死者家屬也求償,民事一審判決潘男等3人須連帶賠償177萬餘元;但上訴二審後,卻出現逆轉判決。潘男等人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二審認為潘男等人於1988年12月間共同殺害死者而為侵權行為,但家屬直到去年9月才起訴求償,距侵權行為時起已逾21年,超過《民法》侵權行為所定10年之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故改判決不用賠償。此部分上訴第三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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