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建物強制執行拆除情形。(圖/監察院提供)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監察院23日表示,桃園市觀音區12棟建物在完工後,經建物測量而合法登記產權,多年後卻遭判決越界建築,導致原起造人及後續購屋人財產權益受損,中壢地政事務所測量缺失遭監察糾正。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桃園市觀音區重測前崙坪段726建號等12棟連棟建物,在陳訴人1997年起依法申請建造執照、鑑界複丈後據以開工建築,卻經法院2009年判決越界建築,陳訴人非但飽受訟累且求償無門。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2022年3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高涌誠及趙永清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除決議糾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執行缺失外,並要求內政部及桃園市政府確實檢討地籍測量的防杜機制,以維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監察委員指出,中壢地政事務所保存1998年2月16日複丈原圖記載本案建築基地南側面臨條狀未登記地為「道」,並以6號及5號木樁為建築基地與南側「道」土地的界址,且該所同年11月24日實施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測量原圖,基地前的未登記地仍註記為「道」,且無越界建築的記載,足證測量人員於鑑界測量時即測定現況道路非屬本案基地,陳訴人指出的界址建築應屬有據。
監委表示,雖國土測繪中心於2007年8月17日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建築之情事,但越界建築的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之善意第三人,中壢地政事務所以本案「鑑定後發給複丈成果圖,無非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供為參據而已」、「土地複丈圖及地籍圖地籍線並無變動,鑑界結果不會造成土地所有權受有損失」、「測量人員辦理圖解法地籍圖鑑界之測量結果會因測量人員個人套圖見解不同而異,並無故意或過失」等理由拒絕賠償,造成陳訴人等財產權益嚴重受損,實有不當。
監委表示,調查報告指出鑑於越界建築時有所聞,而地籍測量程序對於建物越界建築缺乏事前防範及事後釐清責任歸屬的有效機制,且《地籍測量法》規亦未課予地籍測量機關還原界標樁位以及負舉證責任的義務,除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顯失公平外,亦屢屢引發私人間或人民與政府間爭議,內政部與桃園市政府允應就相關制度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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