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查毒違法搜索 法官依「毒樹果實」理論判毒蟲無罪

▲桃園市游姓男子2020年2月間購毒藏在車上,拒絕警方攔檢還撞傷2名路人與2名員警後逃逸,桃園地院法官以「毒樹果實」理論認為警方違法搜查,判處游男無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游姓男子2020年2月間購毒藏在車上,拒絕警方攔檢還撞傷2名路人與2名員警後逃逸,桃園地院法官以「毒樹果實」理論認為警方違法搜查,判處游男無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游姓男子2020年2月間駕車遇警方臨檢,因才剛購毒完畢藏在車上,擔心被警方查出因此拒絕攔檢,逃逸時還撞傷2名路人與2名員警,游事後棄車逃逸,警方在其車上起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證物;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警方搜索不合法,依「毒樹果實」理論,判游無罪。

檢警調查,游姓男子於2020年2月28日晚間7時許花14萬元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年籍男子購買海洛因2包(淨重19.18公克,純質淨重共7.29公克)與安非他命等(驗前毛重共2.2471公克)共3包毒品藏於已報廢車牌之轎車上,當晚開車行經八德區永福西街、福國北街口處,因違規行駛被員警攔查,但游男未依指示停車且加速脫逃,過程中游企圖衝撞逃跑,過程中還撞傷2名機車騎士。

警方隨後於晚間7時許在附近某處空屋查獲該輛轎車,員警敲打車窗時手部被玻璃割傷,而游早已棄車逃逸,員警仍在車上起出毒品、毒品吸食器等證物,偵訊後依毒品、妨害公務與肇事逃逸等罪嫌移送桃檢偵辦,桃檢複訊後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游男坦承棄車逃逸等犯行,車內毒品也為其所有,但堅詞否認有肇事逃逸、妨害公務等犯行。法官審酌,游男車輛並非現場遺留物品,當下並非屬於緊急情況,駕駛座擋風玻璃被游男以帆布覆蓋、鐵皮掩飾在車前,且車門均緊閉,顯示對於車內隱私有期待,警方已構成搜索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前段規定,警方無令狀搜索已違反「毒樹果實」理論,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認為警方取證無效。

此外,妨害公務與肇逃部分,法官認為,員警是破窗時被割傷,並非游男駕車撞傷,無法認定有妨害公務之犯意。駕車撞傷騎士則涉故意傷害,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等要件,另因機車騎士均未提吿,法官審結判游男無罪之諭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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