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台義跨國爭女】憲法法庭為何可裁定暫時處分

日前發生的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和台灣詹姓空姐跨海爭奪8歲女兒監護權事件,原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家事裁定,命空姐將女兒交付給藍男,並准許其可以帶女兒出境返回義大利同住。不過,在詹女依法對裁定抗告、再抗告後,由於窮盡救濟手段,便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也作出「暫時停止執行」處分,導致藍男無法順利將女兒帶回義大利,並痛訴台灣司法不公,心碎搭機離台。

憲法法庭為何可以做出裁定

自2022年1月4日起,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正式改為「憲法訴訟」,讓大法官憲法審查的客體從原本的法律、命令,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讓人民也可個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這次事件就是詹女以終局裁定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而根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為保護人民權利不受損害,在有急迫必要性時可以裁定暫時處分。

簡單來講就是,憲法法庭認為此案中,小孩的親權歸屬會對她的未來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暫停執行家事裁定處分,在憲法法庭判決出來前,先別這麼快進行下一步驟的意思。

那暫時是多久呢?依據第43條第4項規定,當1.聲請案件業經裁判;2.裁定後已逾六個月;3.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等三種情況發生時便會失其效力。

判決結果多快能出來

「搶女大戰」進行到此,社會大眾關注的問題無非是「這樣之前法院裁定不就等於白做了」?理論上當然不是這樣,因為現在只是處於暫時停止、等待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的階段,並不是直接推翻法院的裁定。

不過考量現實層面,若要讓此事件快速且圓滿的解決,大法官們勢必要馬不停蹄的加速作業,至少也應該在「暫時處分」失效前,也就是6個月內作出判決,才會讓「暫時停止執行」具有意義。

但是,雖然釋憲制度在今年有所變更,大法官的作業速度當然不可能隨之突飛猛進,過去大法官受理釋憲案到作出解釋,往往要花上數年的時間,同時也還是有大量的聲請案在等著「排隊」。如果「搶女大戰」有辦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判決,憲法法庭勢必也會被質疑是因為此案受到社會關注就「插隊」進入排程,罔顧其他聲請人的權利。

當然大法官有選案的權力、有權決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標準為何?該怎麼讓民眾相信憲法法庭的判決?就有待大法官親自出來說明了。(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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