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刀猛刺背3下不算殺人未遂 法官改依傷害罪輕判6月理由曝

▲▼剪刀,園藝剪刀,鐵剪刀。(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吳姓男子不滿張姓女子欠錢不還,還揚言要對他提告,一氣之下持剪刀朝她的背猛刺3下。(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吳姓男子因不滿張姓女同事欠其1萬元債務,且屢次催討都被拒絕,竟怒持剪刀朝張女部後猛刺3下,並朝張女頭部猛毆。事後吳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卻認為,張婦傷勢輕微,當天在醫院縫合即出院休養,因此改依傷害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和張姓女子為同事關係,吳男不滿張女積欠其擔任派遣工之工資6000元,加上先前張女曾和他借款4000元,共1萬元之債務。

吳男屢次向張女催討還款,卻都被張女拒絕,一氣之下怒持剪刀和水果刀向張女催討,卻再次被張女拒絕,還被威脅要到法院提告,讓吳男瞬間理智斷線,持剪刀朝張女背後猛刺3刀,待張女倒地後,再朝她頭部猛毆,直到被其他同事發現後緊急將2人分開。

檢方偵查後認為,吳男持剪刀朝張婦的背後猛刺3刀,等張婦倒地後還繼續壓著張婦的頭部攻擊,而偵查過程中,張婦也向檢警表示,吳男對她痛毆的時候,曾怒吼「要讓她死」,因此認定吳男有殺人之犯意,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吳男。

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指出,吳男與張婦2人僅為同事關係,除了彼此間的債務問題未能達成共識外,2人平日相處並沒有過嚴重衝突或有深仇大恨等情事,難認吳男有任何殺害張之動機。

再者,儘管吳男當時已備妥水果刀與剪刀各1把,但在傷害張婦的過程中,卻反而以剪刀刺傷張婦,而非傷害較高、刀鋒較利的水果刀,而張婦受傷倒地緊急送醫後,其到院意識清楚、生命徵象穩定,經診斷後背部受有6公分撕裂傷與頭部挫傷等傷害,並在醫師縫合後即出院休養,可見傷勢輕微。

法官也指出,當時吳男為62歲之成年男子,身強體壯並無殘缺,而被害的張婦為57歲,2人體力與行動能力相較,吳男相對於張婦仍有明顯優勢,如果吳男真的有至張婦於死地之意欲,且當時張婦被吳男壓制於地、背部朝上,吳男要給張婦致命一擊並非難事,卻僅造成張婦背部3處紅腫撕裂傷與頭部挫傷等傷勢,難認吳男有至張婦於死之意圖,改依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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