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男大生約網路上認識的12歲女童到北市某高中碰面,竟將人帶至廁所內性侵得逞,法院判4年6個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一名12歲國小女童在網路上認識一位顏姓男大生,並相約到台北市某高中內見面,顏男藉故將女童帶進殘障廁所內,脫去女童內褲並性交得逞,與女童一起赴會的4寶媽友人發現2人不見了,急忙找到人並斥他們出來,但顏男行跡敗露後竟表示「不會辜負她、會娶她」,但台北地院仍依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12歲國小女童於2018年6月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名顏姓男大生,並於同年7月中旬約在台北某高中內碰面,女童找了已是4寶媽的友人與其子女們一起前往會面,並說是要介紹顏姓男子給他們認識,但顏男趁大家不注意時,單獨將女童帶至殘障廁所內,脫掉女童內外褲,要女童坐在馬桶上,並對她性交1次得逞。
女童友人的其中一名女兒尾隨顏男,從門縫偷看到顏男噁行後,趕緊跑回去向大人告知,女童友人趕到殘障廁所並對裡面喊「我知道你們在裡面,出來」,2人過了一分鐘後打開門,牽著手一起出來,友人質問「你們在裡面做了那種事情,對不對?」女童一直哭泣無法回應,但顏男卻說「會照顧她一輩子,不會辜負她、會娶她」。
事件報警揭發後,顏男供稱因為當天女童聊到自己家庭狀況而眼眶泛紅,才陪同她到廁所擦眼淚,女童先是自己進入,但後來她在裡面大喊沒有衛生紙,他只是拿衛生紙進去廁所給女童,沒有發生其他事;且當時不知道女童實際年齡,因為是網友,只見過2次面,且這2次都是女童叫他去某高中找她,以為已經是高中生;顏男更表示,自己患有妥瑞症及法洛氏四重症,不宜緊張及過度勞累,應避免劇烈運動。
但女童表示早已告知她就讀某國小,而且女童友人的小孩表示有從門縫中看見2人在「戳戳」,即性行為之意,友人與小孩指證歷歷,台北地院審酌女童無陷害顏男的動機,且對於未滿14歲之國小生,思慮未成熟、對於性行為之智識與判斷能力不足時,仍施以性交得逞,認為顏男之詞不可採信,依照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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