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因辦案態度草率遭評為丙等,起訴要求撤銷又遭駁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宜檢職務評定審議會決議給予未達良好(考績丙等)。吳志成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丙等的決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志成確實結案品質草率,因此駁回吳志成的訴訟。
對於吳志成的請求,宜檢在答辯時指出,吳志成2019年辦案成績89.85分,低於宜檢平均94.88分;辦案維持率90.37%,亦低於宜檢平均95.26%;再議維持率60%,扣除依職權再議案件之再議維持率僅53.85%,遠低於宜檢再議維持率92.53%,不含職權再議案件為75.5%,顯見吳志成偵查不完備之比例偏高,整體辦案表現成績低於宜檢平均值。
此外,宜檢繼續提出相關數字佐證,宜檢2019年偵查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人數214人,其中吳志成承辦案件占37人,無罪確定率達17.28%,居宜檢之冠。宜檢認為「難謂原告於執行職務時已致力於真實發現,或有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另外宜檢也提出2019年2期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其辦案品質、學識能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平時評核紀錄等級,經勾列C級17項次、D級19項次、E級1項次。
宜檢認為,吳志成「辦案屢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結案品質草率輕慢情形」,經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於「個人具體優劣事實」欄詳載「偵查案件有未經傳喚即起訴或聲請簡判,經書面提醒,仍有相關情形。」、「辦案應積極」、「一、對偵查案件一再不傳喚當事人即行結案,屢書面勸誡不聽,有違當事人權益及辯論正當程序。二、對案件事證及法律見解未予詳研即行偵結。」等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宜檢提出的客觀證據,認定吳志成確實辦案態度不佳,因此駁回其訴訟。據了解,吳志成現年65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曾在值班時消失,警方報命案相驗時找不到他,只好讓兇刀留在死者身上;另外也因辦案態度草率,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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