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辦案草率卻無法淘汰 法界:建議修法丙等三振條款

法槌,病人(圖/視覺中國CFP)

▲考績經常吃丙,法界人士建議修法,淘汰這類司法官。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董介白、吳銘峯/台北特稿

法官、檢察官辦案草率,各主管機關均有「職務評定審議會」,可以針對司法官每年做出職務評定,若考績列為丙等,就會影響到年終的考績獎金,少領數十萬元。不過法界人士認為,這樣的司法官只是年終獎金變少,卻還能安穩坐在位子上,因此建議修正,列入相關的丙等三振條款。

《法官法》第95條規定「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第96條敘明「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可移付法官評鑑或送法務部,討論是否有移送職務法庭懲戒的必要。

雖然《法官法》認為廢弛職務的司法官,需先加以警告;而且要一年內再犯、或3次警告者,才能被送評鑑,但實際上,近年來因這項規定而被警告的司法官,屈指可數,較著名的案件就是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公開評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對女助理性騷擾案,以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在開會時對住戶咆哮,其他案件付之闕如。如此的規定,實質意義不大。

近來因某檢察官辦案草率遭職務評定為丙等,他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考績丙等,但最後遭行政法院駁回。對此,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指出,雖然《法官法》有警告的規定,但卻對考績連續三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卻無法討論應否淘汰,可見《法官法》仍有精進空間。

實務上確實有些考績丙等的狀況,例如不成文的規定,若新分發的司法官第一年考績都會拿丙;但還是有許多是尸位素餐的司法官。面對這些怠惰的司法官,司法行政上經常都是由首長職務調整較不重要的案件,或甚至道德勸說,軟性的拜託自請退休。

此外,各司法主管機關雖都設有「職務評定審議會」,來針對機關內人員評定職務,但實際上這樣的評定,僅影響到該員的獎金多寡,以及未來是否升遷的憑據。套句網路名言「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如果遇到完全不在意考績的司法官,職務評定完全無用,他們還是可以厚著臉皮坐在高位,對當事人恣意論斷生死……司法院長許宗力不斷喊出的「司法為民」、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的檢察官的態度、同理心理念,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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