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員工不滿外型缺陷被嘲諷,怒槓上司遭記大過一支。(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台電一名員工由於不滿身體、視力有嚴重缺損屢遭譏諷,氣得踩碎上司眼鏡、朝臉部潑水,被記1大過,員工不滿狀告法院要求撤銷大過處分並賠償20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台電處罰無不妥,判決敗訴,他不服上訴,今(29)日高雄高分院將開庭審理聽取兩方意見。
原告表示,從2019年至2021年期間,因臉部與視力均有嚴重缺損,常遭當時的高雄區營業處工安組經理怒罵及言語動作挑釁,甚至有嚴重的性別歧視挑釁行為。
原告不堪受辱下,於2021上半年期間搶奪上司眼鏡用腳踩碎,並向其臉部潑灑茶水,但對方仍多次做出上述行為,原告才向其丟擲玻璃水杯,但未受傷,台電內部召開獎懲會後,決議記原告1大過,原告不滿造成自己精神上之損害,申訴要求被告撤銷原處分並給付200萬元的賠償金。
被告台電主張,原告於2021年1月5日之上班時間,趁經理不備奪下眼鏡,丟於地上用腳跺踩,3分鐘後再度折返,拿著一杯水往經理潑去,造成其全身、辦公桌及電腦螢幕淋濕。
同月7日上午8點多,原告又跑向經理咆哮,並作勢往經理衝去,身旁人立刻上前阻擋,原告便拿起桌上陶瓷杯往經理方向扔去,未造成經理受傷,台電獎懲會認為情節重大,維持原議。
高雄地院指出,經理否認原告指控,若真遭受上述對待,原告也應按照公司規定管道申訴,呈報處理,反而自行對經理尋釁,台電記大過一次並非無故,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受理後,29日將開庭審理,聽取兩方陳述意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