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女鄰居晚上洗澡唱歌太吵,呂男敲門罵三字經被控猥褻,台中地院判處呂男無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於110年3月15日晚間10點在住宅三樓洗澡唱歌,遭樓下呂姓男子嫌吵,上樓敲門罵三字經,兩人發生爭執。事後女子指控在洗澡時,遭呂男逕自打開門鎖進入浴室,將自己壓在牆上猥褻。經台中地院審理,僅能確認兩人發生爭執,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呂男有猥褻行為,判決呂男無罪。
判決書表示,被告呂男與女子並不熟識,分別居住在同棟住宅2樓及3樓。居住於3樓的女子指控:當時自己洗完澡,正穿上內衣褲,燈突然熄掉,因為因為聽到外面電風扇還有聲音,不像是停電,就靠近門聽到外面有鞋子摩擦地的聲音,便沒有開門,約30秒左右燈就開了,於是繼續穿衣服。而後門鎖就被呂男用不明方式打開,逕自進入浴室並抓住自己的雙手壓制在牆邊,把嘴唇貼近自己臉部還說「讓我親一下」,最後因為她強力反抗對方才離去,事後趕緊告知母親並報警。
呂男承認當天兩人爭執時,有對女子罵三字經,但堅決否認自己有任何強制猥褻的行為,他表示當天因為女子在浴室洗澡時唱歌,覺得很吵才去敲她浴室的門,對方不理會,他才把浴室的燈關掉,兩人因此發生爭執,對方還出來打他。浴室的門是她自己打開的,他並沒有進去浴室裡面。雖然有在浴室外抓住對方的手臂外側,但沒有摸她、親她其他身體任何部位,更沒有說過「讓我親一下」等話。
女子表示,她洗澡時確實有唱歌,但唱得很小聲。自己被抓住手臂時,因為奮力抵住呂男的脖子和肚子,所以呂男並無碰觸到自己身體的其他部位。
最後法院判決,女子證詞與呂男表示「除抓住女子手臂外,無其他碰觸」大致相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可確定兩人發生爭執,但未能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行為,因此判決呂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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