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20歲賴姓男子要求16歲小女友,拍攝裸露下體、胸部或全裸猥褻照片供他觀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20歲賴姓男子,要求16歲小女友擺出他指定的姿勢,然後自拍露胸部、下體或是全裸照片,再以LINE傳送給他觀賞共19次,法院審理時,賴男矢口否認犯罪,也未與小女友達成和解,士林地院審結,依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判決指出,高中肄業賴男與16歲小女友小雪(化名)從2016年1月起同居在新北,隔年又一起搬到北市同住。同居期間,賴男明知小雪未滿18歲,卻要求女友自拍指定的姿勢,裸露胸部、下體或全裸等照片傳給他,小雪不敢違背只好在租屋處及友人家,自拍後傳給賴男,但事後對賴提告。
法官審酌賴男明知小雪未滿18歲,為滿足私慾,不斷要求及指引女友自拍猥褻行為數位照片、影片等電子訊號,供他保存與觀覽,對小雪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生危害非微,另斟酌賴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偵審期間也未與小雪和解或有賠償小雪損失相關作為,考量2人當時是男女朋友,賴男在傳送訊息要求後,小雪都迅速自拍和傳送。
法院考量賴男手段平和,未婚,現與外婆同住,職業為餐廳外場服務員,月收入2萬8000至3萬2000元,依要求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又犯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另扣案手機及猥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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