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單女在公車上遭拉上衣+啃咬胸部 猥褻男無罪理由曝

▲女子哭泣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闕姓男子,搭乘公車時,侵犯同樣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女同學。(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闕姓男子與小蓁(化名)為國小特教班同學,2018年間,闕男見小雪單獨搭公車,竟直接緊鄰坐在她右側,車行期間,拉下小雪上衣強行親吻及啃咬胸部、乳房,小雪尖叫大吼後開始哭泣,遭同車乘客發現出聲制止,司機也立刻報警處理。士林地院審結,認為闕男在侵犯時,無法辨識當下是違法行為,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闕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1類、第7類),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小雪,曾為國小特教班同學。

2018年10月間,闕男從工坊下課後搭乘公車返家時,見小雪單獨1人乘坐在雙人座椅旁有空位,立刻坐在她右側,車行期間,闕男竟轉身拉下小雪上衣後強行親吻及啃咬小雪胸部、乳房,隨後小雪立刻放聲大哭,闕男仍繼續強吻小雪臉頰,並將手伸入內褲裡面觸摸外陰部,強制猥褻得逞。

同車謝姓乘客察覺狀況有異出聲制止,並向公車司機反應,司機也立刻將公車停下等待警方到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闕男在案發前歷次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就學、就醫病歷資料、案發後對偵審過程反應,已無法辨識猥褻時是違法的,若對他施以刑罰,已難達刑事處罰目的,故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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