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員警欺騙同期女警已離婚為單身身分,使女警信以為真與交往,事後被李妻以侵犯配偶權提告求償200萬。(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李姓男警受訓時隱瞞已婚身分,與同期女警交往過夜20多次;李妻以侵害配偶權向女警提告求償200萬元,並有人假冒記者找女警套話,詢問事前是否知道李員已婚,還好女警未上當受騙,女警堅稱李員騙她己離婚才與其交往,她也是受害人,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女警知道李員已婚,判決女警勝訴。
李員之妻向法院主張,他與李員原為夫妻,李員坦承與被告同為警專受訓同學進而於2020年7月間開始交往,侵害她的配偶權,而她與李員於2021年5月29日達成離婚協議,李員並同意賠償她新台幣194萬元。李妻認為被告女警明知李員係有配偶並育有子女之人,竟仍與李員交往,多次旅遊同宿過夜,李妻委託第三人到女警任職之處所洽談,請女警賠償200萬元,女警並未辯解其不知李員為有配偶之人,甚且同意賠償原告160萬元,原欲與李員一同與李妻和解,惟事後竟稱因勤務工作在身,希望改天到場,故僅李員與李妻達成賠償194萬元之協議,之後被告即拒絕和解賠償,李妻只好起訴請求賠償。
李妻主張,李員2020年4月間偕同李妻及女兒,與其他警專受訓同學至高雄淨園參加兒童節活動,故全班均知悉李員係有配偶及小孩之人,而被告女警身為李員的同學之一,自當知悉李員為有配偶之人。李員雖稱其於2020年6月時,先向同學們謊稱已離婚,再於同年7月向被告女警謊稱已離婚,並進而與女警交往,惟女警身為警專受訓人員,蒐集證據為警察工作內容之一,殊難想像在毫無憑據之情況下,僅憑李員片面之詞,而完全沒有任何查證,即與李員甚密交往,且李員證述與女警旅遊同宿過夜之次數高達20幾次,亦稱出門偶爾會帶身分證,女警自有諸多機會求證李員是否仍有婚姻關係,且投宿旅舘時,當李員出示身分證予旅館人員查驗時,被告亦有機會可以看到李員身分證,認女警所述與一般常情嚴重悖離,所以主張女警侵害李妻之配偶權,李妻請求女警賠償精神上之損害等語200萬元及利息
被告女警則辯稱,她與李員同為2019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並於2020年1月至110年1月間一同於警察專科學校同班受訓,於受訓之初,李員即向包括她在内之所有受訓同學稱,其「曾」有過一段婚姻,不過業「已」離婚,並擁有一位未成年子女,故當時一同受訓之學員皆知悉此事,並認李員已離婚。
女警因而認為李員業已單身,2人自2020年7月間開始交往。惟2021年1月間,女警與李員因受訓結束,二人感情即因分發地點距離甚遠而開始變淡(李員分發台東),至2021年2月20日,李員突對女警表示欲與她分手,專心準備警察特考三等考試,2人便結束此段交往關係。而李員在2人交往間,始終對同學與女警隱瞞其仍有配偶,故2人交往期間之相處,即如同一般情侣般,然此並非即代表被告係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且2021年6月21日,被告女警於任職之派出所值勤,突有2名男子到訪,其中一名更自稱伊為記者,該2名男子將女警約出於派出所外,先係詢問女警是否認識李員,再出示李妻提出之照片告知女警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李妻欲對女警求償200萬元,女警才知悉李員與李妻之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女警事後即委由律師發函予李妻澄清整件事情之始末,女警強調自始皆認李員與李妻已離婚,始與李員開始交往,甚且她亦係遭李員欺騙,渾然不知2人交往期間,李員與李妻仍存有婚姻關係。
女警表示她曾於2020年8月間拜訪李員位於屏東之住家,惟其家中皆僅有嬰兒用品、嬰兒床等,並未有任何婚姻關係存續、現仍與未成年子女以外之人同居之跡象,故女警從無懷疑李員尚未離婚之理由。
法官認為,李妻雖主張被告女警身為警察及應看過李員之身分證件以確認婚姻關係,惟李員業已到庭證陳被告女警不知悉他與李妻間婚姻仍存續之事實,況即便擔任司法官、律師、戶政人員、警務人員等亦不表示負有高於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於交往期間對於交往對象為身家資料之查核。至有關住宿飯店是否即得知悉身分證件上載之内容,以現今訂房網站訂房時僅需登入帳戶資料即得預訂房型,嗣直至入住時再出具相關付款證明即可入住,根本要無身分證件之需要,故李妻主張被告訂房時看過李員身分證件等語,自不足採,認為被告女警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
法官進一步指出,縱認被告女警具有過失而應對李妻成立侵權行為責任,被告與李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與李員已於離婚協議書約定就「侵害配偶權情事」以李員賠償原告194萬元為條件達成和解,故原告與李員之和解應已使原告配偶權遭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原告無從再向被告女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法官裁定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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