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提修法禁止公務員送禮 「巴結民代都是惡質官場文化」

▲▼立法院 立委鄭運鵬堵訪 民進黨海派 台北市長選舉等相關。(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30日提出《公務員服務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對於有直接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以機關名義亦同。鄭運鵬表示,公務員用納稅人的錢,巴結審查預算的民意代表,都是惡質的官場文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併案審查《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銓敘部長周志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郝培芝等人列席備詢。

鄭運鵬質詢時表示,這次修法他有提案,希望增訂公務員對於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的條文,換句話說,就是行政院不能送禮給立委,縣市政府不要送禮給縣市議會。

對此,周志宏回應,「基本上,如果符合廉政規範是可以的」,鄭運鵬則說,如果說符合廉政規範就不應該約束,如果銓敘部是這樣的解釋,「非常不合理」。

鄭運鵬也舉例,如果他生日或是擔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等,「行政院要送禮祝賀嗎,其他機關要這樣做嗎」,周志宏僅說,「有直接監督關係就難以避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則表示,尊重立法院的決議,人事總處會遵照辦理,「但一般來說,使用這個費用,蠻謹慎的」。

鄭運鵬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檢視各機關所編公關費用中,一定有民意代表聯繫及考察的名目,讓外界觀感的不佳,認為民意代表「又要罵,又要拿」,需索無度,但也可能是行政機關假借民意代表之名,掩飾機關的預算浮濫。

鄭運鵬認為,公務員用納稅人的錢,巴結審查預算的民意代表,都是惡質官場文化,因此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增列公務員對於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的規定。

銓敘部表示,對於鄭運鵬等人提案,為杜絕各機關就民意代表聯繫及考察項目所編的公關費用浮濫使用部分,按各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均是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如果預算於審議通過後,另以法律規定不得執行,實務上恐生窒礙。

此外,銓敘部也指出,公關費的使用,應由各該機關依機關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而非以公務員個人名義行之,以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事項俱為公務員個人行為義務,是否將機關執行業務的限制納入規範,這要慎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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