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帳戶突+1500萬」還買春嫖妓 一審獲判無罪理由曝光

▲▼前法官陳梅欽。(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因詐領8小時6136元加班費及財產不明遭起訴,法院今判無罪。(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前法官陳梅欽,涉嫌浮報詐領8小時加班費6136元,遭檢舉買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帳戶內更有1500多萬元不明來源財產,被依貪汙、詐欺取財罪起訴,法院審理近1年多,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今(30日)判陳梅欽無罪,無罪理由曝光。

陳梅欽於2018年5月1、2日17時30分至21時30分,因外出聚會而無加班事實,卻在2018年5月15日製作「加班費請領單」,呈送不知情的庭長、人事、會計人員等經辦人員批核,因此詐得8小時6136元的加班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詐欺取財無罪理由指出:

陳梅欽在案發前後申報加班時數紀錄,多是以在月中某一日集中申報數筆不同加班日期,但申請時間皆為「17:30~21:30」、時數皆為4小時方式為申請;又所謂「覈實」申報加班,是嚴格要求到「加班起迄整點、半點時間」均無誤,而法官工作時間以「彈性」、「自律」原則,只要「申報總時數與實際加班時數相符」即可,而陳梅欽在2018年5月10日一次申報同年月1日、2日、8日、9日、14日每日各4小時加班時數,無法排除他在5月10日申報時,疏未注意或遺忘10日前的同年月1、2日都有在申報的加班時間外出之情,客觀上並無法知道陳梅欽沒在申報加班時間加班事實。

▲▼士林地方法院前法官陳梅欽,因財產不明今庭出。(圖/記者黃宥寧攝)

▲法院無罪理由指出,陳梅欽月結案量均在同仁平均之上。(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不僅如此,陳梅欽在案發前後各月結案數量,均在全院民事庭法官平均數之上,也沒遲延案件,若非確有加班事實,如何將長期辦案績效維持在高於同仁平均水準;而陳除了在2918年5月1日、2日、3日、4日、14日、18日等上班日經跟監而有外出從事非公務行為外,並無其他明顯外出而未加班從事公務紀錄,扣除以上日期後,陳在該月要加班達20小時應非難事,檢方也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陳在剩餘的20幾日上班日或假日時間有顯然未加班從事公務。

陳梅欽多次遭檢舉私下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買忠誠路豪宅、2013年2月又接獲林姓民眾來電檢舉陳在萬華有買春嫖妓行為,並表示萬華區民眾皆有耳聞等,不僅如此,廉政署2017年12月1日立案調查,經調閱、彙整陳及其配偶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發現陳在擔任士林地院法官時薪資轉戶,除每月優惠存款1萬元,直接匯入郵局,從2012年起至2018年止,各年度均有來源不明現金先後由存入共1502萬400元。

財產來源不明無罪理由:

法院指出,廉政署從2017年下半年前起對陳梅欽不定期執行行動蒐證,並向檢方提出調查報告指稱情節,發現陳梅欽下班後頻繁與律師、營建業者、民間人士飲宴應酬,其中不乏有前科及幫派背景人士,雙方互動目的為何,關係耐人尋味」但是否為陳梅欽當事人或與他承辦案件有關、是否有金流往來等與被告遭檢舉收受賄賂內容再為任何查證;僅依檢舉人提供照片及空泛指訴,根本無從特定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類型、時間、地點、金額等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與民間人士等宴飲等,顯然不足以使一般人產生陳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懷疑,純屬臆測。

▼陳梅欽過去開庭均做無罪答辯。(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 陳梅欽。(圖/記者黃宥寧攝)

合議庭認為,公訴意旨對於犯罪嫌疑產生時點認定不僅過於空泛,且流於浮濫,衡以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工作內容之本質,是依自身法律專業就訟爭事實從事判斷,判斷後必定產生對訴訟當事人有利、不利勝敗結果,本就難期待兩造都願甘服,若依供訴意指認定,那日後一經不滿訴訟結果當事人無端或蓄意捕風捉影,都可以憑空指訴司法官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情,若此例一開,也可能讓有心人士藉此手段打擊司法官清譽,進而達到操弄審判結果、癱瘓司法之目的,最終損及司法獨立,顯非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之我國所樂見。

最後合議庭表示,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陳梅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6條罪嫌,也無法特定陳梅欽涉嫌犯罪確切時間,更無法證明陳梅欽從2012年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間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依據為何,要與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檢方應先舉證證明構成要件不符,故判無罪。

對此,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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