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黃姓騎士去年4月11日酒後騎車上路,被巡邏警員攔查,卻在酒測期間吃檳榔,經檢驗酒測值為0.25剛好超標,因而挨罰,他不滿提出告訴。橋頭地院法官調閱密錄器畫面,加上兩名警員的證詞,認定警員在得知黃男吃檳榔之後沒有先讓他漱口,就進行酒測,確實可能影響檢測結果,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
▲黃男一審被認定為酒駕累犯,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示意圖/記者張君豪翻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黃男去年4月11日晚間8時至10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某小吃部飲用啤酒,之後便騎車上路,他在店仔頂路與埤子頭街口因為行駛於道路中線,被巡邏警員攔下,經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因而挨罰,被法院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外還要併科罰金4萬元。
黃男不滿提出上訴,他強調,因為本身有吃檳榔的習慣,第一次酒測時,吐掉檳榔之後有先漱口,並未超標,接著他又吃了1顆檳榔,但第二次酒測時,警員沒有再拿水給他漱口,沒想到就超標了,「我買的檳榔有添加高梁酒成分。」
對此,實施酒測的警員出庭表示,當天攔查黃男時,第一次施測前有請他吐掉檳榔並漱口,數值是0.20,列印機沒有列印出來,接著出現「代碼5」,代表程序上沒有完成,也就是沒有吹滿5秒,所以機器只會顯示不會列印,「他聽到我說酒測數值是0.20後,又拿出檳榔開始嚼食,當下有請他吐掉,但沒有再拿水給他漱口。」
▲黃男吃檳榔酒測超標,因為警員沒有讓他漱口而獲判無罪。(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橋頭地院法官勘驗警員的密錄器,發現第二次施測前,警員得知黃男已經嚼食檳榔,卻沒有給他水漱口,而且從吐出檳榔到檢測僅間隔30多秒,未達15分鐘的間隔,依規定應該重測,但警員並未重新施測。
法官接著說,有些檳榔業者為了增加口感,的確會在泡製檳榔中所摻的紅白灰裡添加高梁或米酒,這部分有網路新聞資料佐證;此外,警員當庭使用相同廠牌、型號的酒測器實際測試,黃男在未嚼食檳榔的狀況下測出的數值為0,吃了3顆再測驗一次,就達到每公升0.36毫克。
而在警員的實務經驗中,吃檳榔後進行酒測的數值大約落在0.01至0.10之間,若經過漱口通常數據就會歸零。法官認為,由此可見,漱口確實可能對於吐氣酒精濃度數值有所影響,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黃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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