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小心!建商使用執照延遲勿配合改約 消保處:可要求遲延利息

▲▼內政部昨天擴大預售屋聯合稽查行動,共稽查57個建案,初步發現有40個建案涉有違規情事。(圖/內政部提供)

▲預售屋消費爭議頻傳,圖為內政部日前擴大預售屋聯合稽查行動,發現有40個建案涉有違規情事。(圖/內政部提供)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房市熱絡,但消費糾紛與申訴案也頻傳,行政院消保處今天(31日)指出,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指部分建案未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竟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契約,消保會提醒消費者,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

消保處從去年11月至今,總共接獲40件消費者陳情,主要狀況發生在預售屋等建案,因建商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竟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就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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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指出,根據現行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建商必須在契約書中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期日」,建商若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消保處提醒民眾,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圖/資料照片,照片人物與本事件無關)

▲▼ 預售屋看屋照,帶看照     。(圖/記者陳筱惠攝)

若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保處表示,消費者除可以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而且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且不低於房地總價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千萬不要無條件配合建商修改買賣契約,以免交屋入住時間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消保處也呼籲建商,要是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卻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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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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