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不取用原民姓名就無法登記取得原民身分的現行法規,憲法法庭今做成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部分,均違憲,2年後失效,也就是婚生子女具有原民血統,即使取漢姓仍可取得原民身分,屆時若未完成修法,可逕依憲法法庭本號判決登記,預估全台約9.5萬人可受惠。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有血統但從漢姓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的現行法規違憲,訂期2年後失效。(圖/記者黃哲民攝)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法第8條規定,符合資格者若在申請取得原民身分前死亡,其子女仍可準用同法第4條第2項登記取得原民身分。
也就是雖然已放寬申請標準,但現行法規仍要求「血統」加「取用原住民姓氏或傳統名字」,才可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
北市一對陳姓姊妹的祖母是原住民,但姊妹倆的父親從父姓,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過世,因此沒登記取得原民身分,姊妹倆想取得原民身分但沒改用原民姓名而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也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北市一位吳姓男子想替原住民妻子所生的女兒登記原住民身分,也因女兒從父用漢姓被駁回,打行政訴訟同樣敗訴確定,他主張現行法規不當限制原住民女性將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子女,違反《憲法》保障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的意旨,所以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2件聲請案合併開庭審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派代表出庭,認為現行規定並沒涉及性別歧視,對於登記取得原民身分的限制,是尊重並確認原住民之自我認同,兼具身分關係穩定性與資源分配明確性的目的,以從姓或傳統名字做為辨別認同的手段,不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
不過憲法法庭審理認為,姓名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之一,而血統更屬於比法律還早存在的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的身分認同密切相關,應受《憲法》高度保障,反觀以「從原住民姓氏或傳統名字」做為辨別認同的手段,不適當也沒必要,且侵害過大。
憲法法庭認為,雖然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可以連結到許多優惠措施,例如考試加分、參政權益等,但未來修法可將「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福利」脫勾,也就是「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降低取得身分的限制、提高享受特定福利的門檻,才符合不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憲法》意旨,同時尊重人格發展、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
憲法法庭今以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部分,均違憲,但尊重立法機關立法形成空間,給予2年緩衝時間,以便修法研商如何兼顧「血統」加「認同」的判斷方式,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婚生子女可直接依本判決登記取得原民身分,預估全台約9.5萬人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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