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炯德營造廠承包商東南水泥的生料圓型倉庫高塔拆除,因施工不當,撞擊台電電塔造成雙鐵停駛,逾12萬名乘客交通受阻。橋頭地檢署於隔日上午通知相關人等到案說明,漏夜訊問後,被以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諭知以100萬元、60萬、30萬元交保。
事故主因為何?炯德承包本案拆除工程,再發包給工程行施作,疑未按「施工計畫書」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未經評估且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下,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的「一次性拆除」工法,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方向,進而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致生公共危險。筆者以為,事故主因並非「施工不慎」,而是「工法不對」,不能用前述之「砍樹法」來拆除52公尺的東南水泥高塔!
這樣的老舊圓型水泥生料儲存筒倉之拆除工法,應要一片片地切割,即將高塔原有的每個環狀分成三等份,由上往下用「水泥切割機」或「鏈條鋸環」,切成一片一片再來拆卸、吊裝,然後由吊車吊至地面,再破碎混凝土及分離鋼筋,過程雖慢卻較為安全。例如2019年底,苗栗通霄火力發電廠的120公尺高度之一號煙囪就是採取「電鋸切割法」成功拆除。
土木技師或建築師於擬定「施工計畫書」時,對於現場拆除施作的「可行性」應慎重評估。如果東南高塔拆除時,營造商在圓形倉庫外面搭「鋼構台」,用水泥切割機或鏈條鋸環,把圓倉之混凝土環片一片一片切好後,再行卸下吊裝,既能安全拆除又沒有空污問題,也不會發生重大的工安意外事故。若可採用「水刀」切割,則效果更好!
起訴法條該用哪條
《刑法》第193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諭知被告4人交保。然而,日後在法庭的攻防上,可能會遭被告的律師打臉,主張他們絕對沒有「直接故意」,檢方要怎麼證明被告包商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檢察官就只能指控行為人「能預見」高塔倒塌方向也有朝向台鐵、高鐵之發生可能,但行為人則舉證因其有用鋼繩索拉高塔,使其倒向廠區之設施,而「自心」認為高塔不會倒向雙鐵方向的有「認識過失」?《刑法》第193條是不處罰「過失犯」,則法庭就只好放人囉?因為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是不能用直覺判斷,還要詢問土木技師公會跟學者、專家。
《刑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4條第1項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但東南水泥的意外事故可以適用上述兩法條嗎?看起來是不行的,因為本案並未直接涉及到法條中所謂的火車、電車或軌道,而只是高壓電塔。雖然第183、184條不僅處罰「故意犯」、「未遂犯」,也可以處罰「過失犯」;但對於本案之壓倒鄰近高壓電塔,導致台電供電異常,是否可適用上述三個條文?筆者認為,第184條比較適合,不過要解決損壞「軌道」、「標誌」的內含範圍,因為民國24年制定的《刑法》,當時沒有電氣化,對實體軌道破壞才該當;如今火車電氣化,火車的電線是否可擴張解釋,包括在「鐵道」內,還有待商榷,建議這次追究的重點應該在損害賠償。
適用「毀損罪」嗎?《刑法》第353條第1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之水泥高塔倒塌,撞到台電高壓電塔,導致供電中斷造成雙鐵被迫停駛,已然造成毀損之事實,但毀損罪卻只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毀損」的規定(第353條第3項)。
鑑往知來,台灣某些拆除業者太馬虎、草率。觀諸2020年7月拆除台北京華城時,樓板倒塌活埋邱姓作業員、2021年10月花蓮漫波假期飯店拆到一半突然整棟倒塌,當愈來愈多都市更新、危險老舊建築重建案,未來須拆除之房屋大廈勢必增加,目前實務大多採用「逐層降拆法」,但仍應確實做好工地噴水防塵、隔音罩,以及基地開挖不可導致鄰房門窗開閉不順,甚至鄰房龜裂影響結構安全。
此外,筆者於二十多年前到德國考察,當地規定老屋拆除重建時,新建物中需用一定比例的營建廢棄物。在建物拆除設計階段即納入減廢、再利用考量,將鋼筋、金屬、混凝土碎塊、木材、玻璃、家具等廢棄物簡單分類後,再經資源場的中間處理,製成可再利用之營建再生料,落實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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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及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兼任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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