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生遭刺頸縫百針...控司法輕縱 檢:未持續行兇「不算殺人」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犯嫌雖持剪刀攻擊被害人,但未對告訴人身體致命部位造成何嚴重損害,且見告訴人退後即未續行攻擊,與殺人未遂構成要件不符,而聲請簡易判決。(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犯嫌雖持剪刀攻擊被害人,但未對告訴人身體致命部位造成何嚴重損害,且見告訴人退後即未續行攻擊,與殺人未遂構成要件不符,而聲請簡易判決。(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9歲高職生因女性友人求助遭前男友跟蹤,他協助載人時遭對方遷怒持利刃攻擊受傷,被害人指控自己遭割頸43.5公分,送醫縫合百針才保住性命,警方將全案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後,檢察官卻以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根本就是輕縱。對此,南檢強調,檢察官認為無殺人故意,確實與殺人未遂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2年2月23日晚間6時許,嫌犯鄭姓男子(20歲)因不滿前女友何姓女子,欲搭被害人的轎車離去,遷怒被害人,持剪刀與被害人發生拉扯、扭打,導致被害人頸部、左臉、右耳、頭部共四處撕裂傷。永康分局警方到場逮人並起出做案剪刀,全案偵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被害人事後收到檢方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指被害人與犯嫌素不相識,未對被害人身體致命部位造成嚴重損害,在未有人上前制止下,被告見被害人退後未續行攻擊,難認被告基於殺人犯意而犯行,核與殺人未遂之構成要件不符,因而以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但被害人家屬對於犯嫌可能獲得輕判,而且只要繳納罰金,感到十分不滿,也無法難以接受檢方作法。

針對被害人指控,台南地檢署指出,傷害和殺人的判斷,並根據案情所有主客觀事實認定,檢察官已把判斷依據敘明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

根據檢方簡易判決處刑書,鄭嫌於2022年2月23日下午6時許,騎機車前往台南市永康區欲與其何姓前女友見面,因不滿何女欲乘坐友人鄭姓男子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離去,兩人發生口角,鄭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從機車置物箱中取出剪刀1把,徒手以剪刀之刀刃攻擊被害人,雙方發生拉扯、扭打,致鄭受有頸部3.5公分之撕裂傷、左側頭部1.5公分之撕裂傷、左側臉部4公分之撕裂傷、右側耳2公分之撕裂傷等傷害,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在草叢內扣得作案剪刀1把,核被告所為犯刑法傷害罪嫌。

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接受警方偵訊時曾說:「我與鄭之肢體衝突結束,是因為我後來向後退,鄭才沒有繼續出手,沒有人上前制止;衝突結束後我便打電話撥打119請救護人員到場,並坐在上等等語」;證人也證稱:「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是打到流血後自己停止,沒有其他人上前制止,衝突結束後鄭便打電話請救護人員到場等語」,顯示兇嫌持剪刀攻擊被害人後,尚未對身體致命部位造成嚴重損害,見到被害人退後即未繼續攻擊,且被害人赴醫院急診治療四小時後就離院,並不構成殺人未遂罪,因此才以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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