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踹中下體」 台中男發狂暴打女友!她聽損終生喪失嗅覺

▲▼示意圖,社會,暴力,家暴,毆打,虐童,酗酒,皮帶,恐怖情人,保護令,小女孩。(圖/123RF)

▲台中情侶感情糾紛爭吵,女友不慎踢中男子下體,男子竟暴打女友至永久喪失嗅覺。(示意圖/123RF)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與許姓女友因為感情問題大吵,過程中女友不慎踹到劉男下體,沒想到劉男因此勃然大怒,出手對女友掐頸、朝頭部猛烈毆打,女友因此腦震盪、多處瘀挫傷,甚至左耳聽力減損、嗅覺永久喪失,台中地院依照傷害致重傷罪,判劉男有期徒刑1年10月,得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2018年9月間,住在台中的劉男與許姓女友發生爭執,直接就在路旁大打出手,劉男掐住許女脖子撞上路邊機車,許女反抗過程中踢到劉男生殖器部位,劉男因此大為惱火、下手更重,朝頭部猛力毆打,許女承受不住撞擊摔倒在地、撞擊地面,送醫後診斷出有頭部鈍傷、腦震盪,臉部及全身多處瘀挫傷,左耳聽力障礙,甚至嗅覺已達永久喪失、終身都將聞不到味道。

劉男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法院也檢視許女醫院驗傷報告,經核磁共振檢查後有「雙側嗅球不正常現象」,評估為永久無法回復,左耳聽力也有障礙,且認為雙方為男女朋友,只因為感情糾紛爭吵,在可預見後果的狀況下,一時情緒失控將女友毆打成傷,足以構成法定本刑最低3年以上的傷害致重傷罪。

但法院審理期間劉男已對許女道歉,許也同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雙方調解完畢,考量劉男動機、無前科,尚有悔悟之心、並非不可饒恕,台中地院依照傷害致重傷罪,最低3年的刑期給予減輕其刑,判1年10個月,並得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3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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