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因應「國民法官」新制,規劃新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卻遭批評不尊重人。(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灣司法重大改革「國民法官」制度明年就將上路實行,司法院也公布屆時法庭席位配置,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發現,原本在法庭內享有獨立坐席的「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竟然被安排坐到檢察官後方,這種「毫不尊重的做法」,會讓國民法官誤認被害人完全依附於檢察官,妨害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益。
此外,在法庭訴訟活動中,「沒收參加人」是指本身沒涉案,但名下資產可能因案遭宣告沒收的第三人,在新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中,被安排坐在被告的辯護律師後方,劍青檢改指出,「沒收參加人」與被告律師的主張立場可能嚴重相反,這樣安排只重表面,實際上毫無邏輯,甚至不尊重人。
劍青檢改呼籲司法院揚棄威權家父長心態,尊重每個角色的主體性與參與感。建議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席位桌,理當獨立及尊重:應回到前(2020)年3月19日公布修正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版本,提供獨立之席位。
▲新的法庭席位安排被害人坐在檢察官後面、沒收參與人坐在被告的律師後面。(圖/台灣設計研究院提供)
劍青檢改6日聲明全文:
國民法官制度精神在「尊重與參與」 請司法院從「導正法庭席位」開始
司法院委託「台灣設計研究院」規劃國民法官之法庭空間配置,於今年3月1日逕自完工公布定案,過程均未與各方團體溝通,對外號稱「以更舒適無壓迫感的『參與體驗』為準則」,實際上「只重法官台上體驗,不管台下訴訟參與」,本會抗議及聲明如下:
一、人民參與法庭,核心精神在「尊重與參與」
國民法官法之理念,乃邀請人民直接參與法庭,核心精神在「尊重與參與」。對於尊重,不是只尊重坐在台上的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也應當尊重所有參與訴訟活動的主體,包括: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沒收參加人等等。尊重的具體表現,就是理解各方的主體性,在法庭席位上給予適當配置的參與感。絕不是只尊重法檯上的法官座位,法檯下一干人等任意安排,反正有座位就好。
二、司法院對於訴訟參與人之席位,錯誤配置且明顯不當
司法院原本在前(109)年3月19日公布修正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獨立設置一席在審判活動區,彰顯被害人在法庭上特殊的重要性與獨立性,堪屬正確。然而,司法院去(110)年10月19日,竟片面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未與各方協商,逕自依其想像重新規劃,將「被害人」席位挪移至公訴檢察官席位的後方,變成檢察官後方第二排,毫不尊重檢察官及犯罪被害人團體,也將「沒收參與人」挪至辯護律師的後方,變成其後方第二排。此種毫不尊重的做法,不僅導致空間錯誤配置,有害訴訟參與,而且前後二排作法,叫被害人或告訴人(遺屬)去後排坐著,更是舉世所無,可謂司法院兄弟之獨創,籲請回頭是岸。
三、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席位應該獨立尊重
109年1月8日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列「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容許被害人在法律允許情況下,能夠行使部分訴訟權利。110年7月司法院公布第805號大法官解釋文更闡明:「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其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時,於程序上雖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乃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之基本內涵,為法院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自應受憲法之保障」,明白肯認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
儘管司法院於109年《刑事訴訟法》修法過程,未能提供被害人如德國程序法之完整訴訟權利,現在又片面將其法庭席位丟到外環之後排,既不尊重,更阻礙空間參與,實與前揭大法官解釋文精神相互違背。尤其在殺人案件,被害人包括死者的遺屬,他們才是整個法庭活動中最痛苦,也最想見證正義,最想跟法官們說話的人,他們才是最應該獲得尊重與參與的人。目前司法院的法庭配置,從未尊重被害人,應該儘速重新調整更正。
四、司法院「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所以就可以坐在一起」空間邏輯錯誤,請獨立分桌
國民法官的新法庭內,所有訴訟參與人都是主角,每個人也有各自不同的立場,會表現不同的態度,構築出整個事件的面貌。被害人(或告訴人)作為受害一方,立場固然與被告相對立;檢察官作為控訴被告之一方,立場原則上也和被告相對立。但這並不代表,檢察官和被害人(或告訴人)的立場就會完全相互一致。司法院只以:「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所以坐在一起」,把告訴人排在檢察官區域之後排,實屬重大邏輯錯誤。檢察官於訴訟法上具有客觀中立之角色,在殺人案件中更可能論及: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精神抗辯或監護與否、死刑或量刑輕重,而可能與告訴人的主張不完全一致。告訴人坐在檢察官區域內,且為後排,無從陳述意見或反映表情,甚至讓國民法官誤認完全依附於公訴檢察官。
辯護律師區域後方第二排是沒收參加人,又是「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所以坐在一起」的一例錯誤,簡直像是威權老師恣意指派小學生,誰跟誰就坐一起。犯罪不法所得仍在被告手中,或是流向第三人手中,可能是被告與沒收參加人之間的零和。如果第三人主張該筆財產是其自己所有,不應該沒收,那法院可能要回頭宣告沒收被告的資產。他們兩人立場可能嚴重相反,卻坐在辯護律師和被告區域,當起「背後靈」,法庭衝突時如何處理?難道司法院認為,反正檢察官要主張沒收被告財產,如果不成,也是會主張沒收第三人財產,既然「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乾脆坐在一起。這樣的席位安排只重表面,實際上毫無邏輯,甚至不尊重人。
五、請司法院揚棄威權家父長心態,尊重每個角色的主體性與參與感
國民法官法庭之空間席位安排,應當尊重每個訴訟參與者的主體性,更讓其享有實質的參與感。空間規劃上,不應只專注於法檯上盤踞高坐之法官,更應兼顧法檯下每一個人的感受。更不應該安排自己高高在上,坐好坐滿一排,對於檯下之人則恣意安排,認為反正有位子坐就可以。如此心態,如何體現全民參與審判之「尊重與參與」。
本會建議,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席位桌,理當獨立及尊重:應回到前(109)年3月19日公布修正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版本,提供獨立之席位;或者,更改調整至目前內環的獨立證人席位(因為目前證人席位設有兩個區域,實務開庭時未必證人一次全員到齊坐滿)。本會籲請司法院,明年國民法官上路,諸事待舉,固然備極辛勞,然若欲獲致各方積極支持,不在文宣廣告,而在真誠的「尊重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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