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初審 竊國家關鍵技術「最重關12年」

▲▼新冠肺炎疫情未見明顯趨緩,全國仍維持三級警戒狀態,駐防中正紀念堂的三軍儀隊全員戴上口罩,日復一日執行升降旗等軍禮勤務,自由廣場,三軍儀隊,國旗,中華民國,國家認同,升旗,降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海軍儀隊。(圖/記者李毓康攝)

▲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若為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或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或派遣之人,違法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未遂同樣可罰。

為防止國家高科技產業被外國挖腳、竊取核心技術,影響國家產業競爭力,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條文包含,「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根據草案內容,若違反「經濟間諜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未遂犯也可罰。

草案也新增了「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條文包含,「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若違反「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草案也明定罰金上限可視不法利益為彈性調整,「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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