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汽車材料行負責人楊姓男子,在店內走道用下體頂撞女員工,被台中地院判處3個月徒刑,楊男不服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圖/翻攝自臉書)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楊姓男子是汽車材料行負責人,愛慕女員工小花(化名),於109年9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乘小花在店內走道上排整貨單,竟從後面用生殖器頂小花的臀部,此案經台中地院審理,依性騷擾罪,判處楊男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楊男不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駁回。
小花表示,當時自己背對楊男整理貨單,離楊男的座位很近。她一邊做一邊詢問楊男要不要外出送貨,楊男都支支吾吾,也沒有表達什麼。在小花還來不及反應時,楊男突然起身發出「喔」一聲,往前很大力用下體頂她屁股一下。雖然楊男當下對她表示自己是不小心的,但小花認為,再不小心,也頂多是肩膀或屁股碰觸,不會用下體正面對撞,而且楊男明顯有生理反應。
楊男辯稱他是不小心的,因為擦肩而過,小花在抬東西,他站在她後面,因此「我的下體剛好在告訴人屁股後方」。
小花事後在Line上也質問楊男當日行為,楊男仍堅稱自己不小心、不斷道歉,最後才表示「那個動作有喜歡你,想保護你的意思。」、小花反問「所以可以有這樣猥褻的動作」,楊男回應「只是下半身超越理智。」
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材料行走道雖狹小,行走時也不會需要以生殖器直接頂撞他人臀部,此外,楊男事後與小花的Line對話,也表明事發當下楊男有性騷擾意圖。最後台中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楊男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楊男不服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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