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注意用火用電 杜絕火神的眼淚

▲放火,縱火,燒房子。(圖/視覺中國)

▲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可處一年的有期徒刑。(圖/視覺中國)

還記得兩年前的4月底,國內發生錢櫃KTV大火,一場惡火奪去了6條人命,也喚起大眾對於娛樂場所安全檢查的關心。

台灣由於地狹人稠,居住空間多以住商混合及集合式住宅為主,且招牌、雨遮林立,一旦建築物起火,往往容易造成火勢蔓延且不易控制的局面,輕者受到財物損失,重者則攸關人命, 因此對於用火及用電安全的注意,實不可不慎。

以筆者所承辦的相關失火案例中,電器用品的操作、使用或維護不當,占起火原因的最大宗。所謂的電氣用品,除了冰箱(冷凍櫃)、除濕機過於老舊容易引起線路短路起火燃燒外,部分需要以電源線路與插座相連之用品,諸如打卡鐘或是行動電話充電器(行動電源),也成為常被忽略的物品。尤其坊間不乏打著「原廠」、甚至「副廠」為名的行動電話電池,由於來歷不明,欠缺品質控管,在充電或受熱過程中自燃起火的情形也屢見不鮮。要避免上述情形發生,除了要定期檢視家電用品的狀況外,對於這些物品的來源及品質也必須加以留意,確保安全無虞。

至於用火安全部分,則可能出現在香氛精油、蠟燭的使用不當上。除了擺放位置要注意,避免周遭出現易燃物外,更需注意不使用或暫時離開時,應將燭火確實熄滅。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是,屋主在家點燃線香,周遭也沒有易燃物,但屋主外出時忘記了家中還有寵物,以至於寵物活動時碰觸到未經熄滅的線香,進而引發火勢。

若因為個人疏忽引發祝融肆虐,除了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我國《刑法》對於失火罪亦在公共危險罪章設有處罰的規定,倘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可處一年的有期徒刑。所謂「燒燬」並不需要到完全滅失的程度,只要住宅或建築物的重要構成部分因為燒燬而喪失主要效用就成立。

以台灣目前的居住環境來說,如果失火的火勢達到房子的主要構成部分或結構燒燬而失其效用時,往往伴隨隨著相當程度的財物損失,甚至造成嚴重傷亡。千萬別輕忽日常生活的用電與用火安全,一個看似簡單的舉動,養成良好的習慣,都是居家安全重要的一環,也可避免一時用火或用電不慎而鑄成憾事。(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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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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