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徵收弊案 北市前聯開處長高嘉濃重判10年定讞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美河市開發弊案定讞,前聯開處長重判10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巿弊案)中,台北巿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課長王銘藏,被控使用不實鑑價報告,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致使北巿府損失逾20億元,涉圖利建商日勝生公司與偽造文書。最高法院審理後,11日採信更一審見解,將2人分別重判10年、4年定讞。

本案因監察院2013年認定前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前聯開處長高嘉濃,於2006年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中,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使台北市政府虧損上百億元,因此提出糾正、彈劾案,並移送檢調單位查辦。檢方於2013年底發動搜索,約談高、王等人,最後以《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偽造文書罪」,起訴高、王2人。

一審依「圖利罪」判高嘉濃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王銘藏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改認定2人均犯下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將高判刑4年,王判刑2年,並宣告王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0萬元。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2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審酌2人圖利犯行,致北市府及全體市民受有5億900萬586元分配權值(折計為1,932.37坪樓地板面積坪數)損失,並使日勝生公司獲取同額權值之不法利益,危害全體市民福址權益甚鉅。

更審法院認為高嘉濃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強行曲解法令明文規定之職權,並將責任推卸予承辦人員,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至於王銘藏犯罪後勇於坦承犯行,並供出全部犯罪情節,使本案犯罪情節得以釐清,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王銘藏於上令下達之官僚體系中,受被告高嘉濃所施壓力非寡,且非立於主導地位,最後將高嘉濃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王銘藏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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