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浩鼎案獲判無罪定讞,監察院依據新證據重新調查,改彈劾不成立,懲戒法院日前駁回申誡再審聲請。對此,監察委員浦忠成11日表示,翁啟惠在接受懲戒處分後因判決後,有足以認定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因此監察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懲戒法院日前駁回翁啟惠申誡處分再審聲請,翁啟惠隨即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案,監察院調査後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監察委員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1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
浦忠成表示,翁啟惠遭指涉入「浩鼎案」,在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由於監察院在2017年通過彈劾,懲戒法院在同年判決申誡,翁啟惠在今年3月8日就申誡結果向監察院提出陳訴,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改推派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進行調查。
浦忠成說明,監察院已經在4月6日審查通過,因判決後發現有足以認定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監察院將據此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浦忠成指出,監察院原確定判決認為,翁啟惠既為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除應揭露他以鄭秀珍名義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外,也應揭露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有的浩鼎公司股票,若未揭露即有違中研院的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監察委員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就翁啟惠案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舉行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不過,浦忠成說,中研院為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應該受到學術自由保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基於學術自由,對於中研院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應認其有判斷餘地,法院判決也應尊重中研院對於翁啟惠「是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所為的認定。
浦忠成表示,經過監察院調查,依照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的說明及中研院相關函文,已明確敘明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當然沒有負擔揭露義務的問題,至於負有揭露義務之創作人應揭露的財產範圍,中研院已釐清只有從業者及相關實體取得的利益或股權,才在揭露範圍。
浦忠成指出,翁啟惠既然僅是技轉案的技術創作人,沒有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不會有利益衝突,且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並非來自浩鼎公司,與當時的技轉授權無關,更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不符合中研院利益衝突處理原則,規範可能利益衝突情事應揭露的情形。
浦忠成認為,中研院的利益衝突處理原則,未區分行政職與學者身分,翁啟惠有創作人身分,創作人技術移轉與其擔任院長職務無關,且翁啟惠已依當時規定填寫利益衝突揭露表格,當時的規定沒有要求創作人揭露單純持股,因此不應該歸責於填表人。
浦忠成也說,原確定判決認定,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以鄭秀珍名義持有浩鼎公司股票部分,經過監察院調查,翁啟惠投資浩鼎公司股票資金確實來自他在美國的家庭信託基金,受益人為2位兒女,投資是為贈與兒女,且股票最終實質受益人也是由其子女取得,非屬其所有。
浦忠成表示,原確定判決就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以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部分,經過監察院調查、綜合判斷後,均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新事證及新事實,因此原確定判決申誡的基礎已不存在,應透過監察院提出再審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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