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墮胎需要配偶同意嗎

▲▼孕婦,產婦,剖腹,生產,生小孩,懷孕,產房,懷胎。(圖/CFP)

▲婦女婚後墮胎與否,到底是婦女的個人選擇,還是配偶間的共同決定?(圖/CFP)

在這個萬物皆漲、只有薪水沒漲的年代,許多年輕人漸漸沒有把生養小孩當作人生藍圖之一;但在台灣,目前墮胎罪沒有除罪化,並設下不少門檻。

《刑法》墮胎罪 vs. 《優生保健法》

《刑法》墮胎罪的規定是:「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所以,懷孕婦女除了罹病,或其他避免造成生命危險的理由外,原則上是不能墮胎的,否則可能會受到刑罰制裁。至於協助實施墮胎手術的醫師,也可能被以「加工墮胎罪」或「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來處罰。

為了指明墮胎的合法路徑,立法者就特別立了《優生保健法》,讓懷孕婦女在下列六種情況下,進行人工流產;而且即使有墮胎的行為,也不會受到《刑法》處罰:

1.婦女或配偶患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婦女或配偶的四親等以內的血親患有遺傳性疾病者。

3.醫師診斷如懷孕或分娩,將使婦女有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醫師診斷認定胎兒可能畸型發育。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懷孕。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但有個重點是:不是符合條件,就可以自己找人墮胎,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就要先得到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的同意。此外,上面第6款也特別針對「已婚者」設有限制—必須先得到「配偶同意」。

因此,實務曾遇到的難題是:當夫妻關係惡化,妻子卻發現懷孕,如果丈夫以「人工流產同意權」作為離婚或是分配財產的條件,就可能讓懷孕婦女陷入兩難,沒有獲得丈夫的同意就不能墮胎,那麼妻子等於是「被迫」繼續懷孕,或鋌而走險的尋求密醫及其他非法墮胎途徑了!

刑事法院對配偶同意權的態度

醫師在未經配偶同意下,就幫孕婦實施人工流產手術,配偶可以告醫師觸犯墮胎罪嗎?

實務上,就曾經有丈夫把為妻子實施人工流產的婦產科醫師一狀告上法院的案例,但法院認為《優生保健法》的「配偶同意權」,只是行政程序的一環;如果違反,並不是《刑法》墮胎罪所要處罰的對象,所以沒有受理丈夫的自訴,理由是:

1. 婦女是最了解自己身心狀況的人,是否選擇繼續懷胎,除有堅強的醫學上理由,認為婦女繼續懷胎有害生理健康外,應尊重孕婦本身的意願,不能認為配偶的同意與否,可以取代婦女的意思。否則勢必會透過法律,加深婦女因性別不平等結構所處在的劣勢地位。

2. 孕婦的家庭生活或心理健康是否因懷孕受影響,專家(指醫師)會從孕婦提供的貼身經驗來綜合判斷和評估,配偶的意見可以參考,但無法取代專家的專業判斷。

3. 胎兒是從受精卵發育而成,同時負載父與母的基因,雙方的貢獻一樣,沒有哪一方有特別值得保護的遺傳利益。但是,孕婦同時是胎兒發育過程的載體(人類必須藉由女性懷孕以繁衍後代),承擔懷孕或分娩形成的心理及生理上重大風險,可能面臨失業經濟問題、身心健康、環境、婚姻和睦、子女教養、個人生涯等影響;而配偶也可能基於自身利益,罔顧孕婦利益、忽略婦女意願。

4. 法律只能擬制保護胎兒權利,但無從實際推知胎兒實際上的意思決定,他方配偶的同意,也無法作為確保胎兒意願的依據。

5. 綜上理由,《衛生保健法》第9條雖規定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有配偶者,應得配偶同意──這樣的規定,僅只是行政措施,而不能解釋成是《刑法》墮胎罪要保護的利益。

因此,縱使懷孕婦女未經配偶同意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也沒有直接侵害配偶的法律上利益。既然配偶不是墮胎罪章的保護對象,也就不是犯罪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自訴,因此作出不受理判決。

配偶同意權該刪嗎

婦女婚後墮胎與否,到底是婦女的個人選擇,還是配偶間的共同決定?如同前面提及,在保留配偶同意權的現行法下,有配偶把同意權當成談判籌碼的負面案例。婦權團體認為,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因結婚之後有所改變,進而主張:現行規定嚴重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應該修法刪除。

支持配偶同意權的人則認為:既然已經進入婚姻,是否共同生養子女,就不是單方面的事情,應該由配偶共同溝通決定,才是對婚姻和配偶的尊重。此議題在 2022 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激烈交鋒,希望修法刪除跟贊同現行規定者各執一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隨後就在 2022 年1月14日預告修正優生保健法草案,將《優生保健法》正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配偶同意權」從草案中拿掉;可見行政機關者也傾向刪除配偶同意權,至於該草案是否會在立法院受到青睞,就有待後續觀察了。

懷孕生子是件辛苦的事,不僅要忍受孕期的各種不適、生產帶來的疼痛和傷口,以及產後的身材變化,還有大大小小的照顧跟養育問題,足以讓媽媽身心俱疲。每位願意懷胎十月生產的婦女都值得我們投以欽佩的眼光、成為她們最堅強的後盾。

女性擁有生育的機會和權利,而非她們的束縛或壓迫。新生命的誕生帶來希望,盼望每一個新生兒都出生於滿滿關愛的家庭和環境中,健康平安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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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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