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銅像戴五星旗口罩!他喊「台灣屬於中國」挨告 法官不罰理由曝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到烏山頭水庫在日籍水利工程師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及發表「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行為,台南地院認為為個人言論自由應受高度保障,裁定不罰。(圖/記者林悅攝)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到烏山頭水庫在日籍水利工程師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及發表「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行為,台南地院認為為個人言論自由應受高度保障,裁定不罰。(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到台南烏山頭水庫在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並說「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還自PO影片上網,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院法官徐安傑認為,該言論與日前廣傳「我們都是烏克蘭人」等語,均為個人言論自由及人格尊嚴之展現,政治言論應受高度保障,裁定不罰。

判決資料指出,被移送人林德旺、張孟崇、鄭建炘,2021年2月1日下午3時許,在台南市烏山頭水庫北側之八田與一紀念園區之八田與一銅像前,為銅像戴上印有五星旗圖樣之紅色口罩,並發言稱:「新冠肺炎不要給日本、美國病毒傳染給台灣、日本人滾回去」及「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全程拍攝後由被林男等人將影片上傳至其社群網站Facebook頁面,因認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行為,而被警方移請裁定。

法官徐安傑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同法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係參考違警罰法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而制定,目的在禁止無賴之徒藉端滋擾,以維公共安寧,且該條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之「妨害安寧秩序」章,其保護法益自係社會安寧秩序。再所謂「藉端滋擾」,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法官認為,惟人民本有將其思想、觀念或是意見表現在外之言論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讓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此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甚明。而言論之形式,除以言詞表達之外,亦可能透過以海報、圖畫、影像、特定裝飾或身體舉動表達在外,此與單純肢體動作之區辨,應視表意人主觀上有無藉此行為表達特定訊息之意圖,再配合整體客觀環境,是否足以讓接收該行為之大眾所明瞭。若具備上述要件,此等行為即同時兼具有言論表述之意義,而係「象徵性言論」,並非單純之肢體行為,同時涵括該舉動背後欲傳達之訊息。

經勘觀現場監視器錄影,林德旺等3人上前將紅色口罩戴在銅像前,銅像並未以管制線阻隔,而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及其同行之人於銅像旁集結,拍攝錄影及照片後,隨即將紅色口罩自行取下,至一行人離去全程僅約5分鐘,周圍雖有數名觀光客在旁等候,但亦未發生任何互動,手段堪稱平和,園區工作人員在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離去後才將銅像前之管制線拉上等情,均未見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在園區或銅像前有任何喧嘩、喊叫、妨害他人行動、安全或其他類似之舉動,自難認其所為對場所之秩序安寧有造成影響,遑論滋擾須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之程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範對象為無賴之徒,為維護公共安寧之歷史解釋及構成要件尚屬不同。

法官指出,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為銅像戴上印有五星旗圖樣紅色口罩之行為,佐以當下一行人均配戴印有五星旗圖樣之紅色口罩,或著紅衣,或戴五星旗圖樣之紅色小帽,再結合被移送人林德旺在系爭影片中關於主張兩岸統一之言論,依一般人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可理解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一行人當下所為,係在宣傳中國共產黨,及發表其等認同、謀求兩岸一統之政治理念。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警詢時除辯稱宣導防役之外,被移送人林德旺自陳為台灣人民共產黨之黨主席、被移送人張孟崇自陳為中華統一促進黨之中央黨員,被移送人鄭建炘於警詢更直稱係為宣傳共產黨及防疫等語,對相關表意之動機及意圖亦表露於外無疑。

據此,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行為時主觀上係基於傳達特定訊息之意圖,此訊息客觀上足以為他人所理解,即非單純之行為舉動,應認已包含言論之性質,為一具有表現性質之行為,有傳達表意人心中真意之功能,應屬「象徵性言論」,3人行為係行使憲法賦予言論自由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法官表示,即便係具有高度政治性之議題,即關於「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主張,其政治傾向相關度越高,應越有助於政治及社會活動之監督,在公共事務的討論過程中,提供不同面向之思想或意見,使大眾獲取多元資訊,益有其存在之必要,故在尚未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前,均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方為理想民主社會面對不同意見仍充分思辯、兼容並蓄之展現,法院不應帶有任何色彩或基於特定意識型態,評價該等政治性言論價值之高低,縱追求兩岸統一與台灣現今主流民意未盡相符,或可能使多數台灣人心生厭惡之負面情感亦然。

林德旺所為尚未達妨害場所之秩序安寧之程度,構成要件已不該當,其中雖有「請他們日本人、美國人不要把病毒傳來臺灣」、「日本人滾回去」等言詞,惟非為煽動暴力攻擊、歧視特定族群之極端仇恨言論,僅為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之意見表達,該言詞中固有宣洩情緒之意,但究係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傳達意思時之文字選用,而為言論自由之核心,應留待言論市場自行評價,在踰越法律界限之前,均應獲得完全之尊重,正所謂「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出自英國女性作家Evelyn Beatrice Hall於1906年所著《The Friends of Voltaire(伏爾泰的朋友們)》乙書廣為傳頌,惟常被誤認為伏爾泰親述)」。

相較之下,諸如「太平洋又沒加蓋,覺得中國好就游過去」、「我們把中國人推下台灣海峽之後他還可以爬上來當台灣人啊!」、「『屎』作俑者是『中共病毒』的『中共』」、「黨國餘孽從兩蔣時代就存在至今、司法是黨國思想的最後防線」等語,及太陽花運動時期陳抗者舉牌關於「支那賤畜,外來種滾」的「象徵性言論」甚或在2020年底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新冠病毒正式定名為「COVID-19」之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政府官員仍然持續使用「武漢肺炎」一詞長達半年以上,卻可得台灣人民多數輿論認同,一旦涉及中國二字,不論背後傳遞之意涵為何,網上謾罵雨後春筍,讚揚人數動輒萬計,在表意人滿足特定言論受眾之餘,挑撥情緒與激化族群衝突對立之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非僅為兩岸政治實體或人民彼此對立,亦加劇包括台灣內部不同意識型態族群之敵對,非但抹煞任何公共政策討論的空間,與相互尊重和多元價值之和解亦漸行漸遠。

林德旺等人言論與日前廣傳「我們都是烏克蘭人」等語,在法院看來,均為個人言論自由及人格尊嚴之展現,有其監督政治活動、促進人民反思之功能,既未涉及極端仇恨、鼓吹犯罪,且未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不利影響,不論法院是否認同該言論內容所傳遞之觀點,仍期予以最大包容。故縱其構成要件該當,法院權衡政治性言論應受高度保障、裁罰對特定意見可能造成箝制伴隨之寒蟬效應,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追求維護社會秩序安寧所須之回復成本等情,仍不認為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所為有何實質違法性存在,亦不構成裁罰之事由,諭知林德旺等3人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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