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監視器是保護自己還是侵害他人

▲▼監視器。(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監視器要怎麼裝才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以監視器鏡頭架設位置、攝影範圍及拍攝角度來判斷。(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家門口的監視器到底是保護自己還是侵害他人?

因社會變遷,居住的環境從獨門獨院轉換成公寓大廈,居家使用的空間也從門戶獨立蛻變成樓梯、梯間等公設比越來越高的共同使用,生活作息改變,出入人員繁多。在日漸疏離的現代社會,或許鄰居間對於如何共同使用缺乏共識,又或許因進出人多,擔憂遭竊,部分民眾為了維護住家安全,而在家門口加裝監視器。但監視器要怎麼裝才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到底維護自己的權益跟他人隱私保障這條界線,又該怎麼劃分?

所謂隱私權的保障,在《刑法》是以妨害秘密罪章為具體呈現。《刑法》第315條之1第 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

所謂「無故」,指「無法律上的正當事由」;而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係指行為人在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其活動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例如在私人住宅、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也就是說,《刑法》妨害秘密罪保障的範圍,除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客觀上行為的環境,也有適當設備或阻隔,可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一般人可以期待在這個環境中的行為可保有行為的隱密性,才屬於應該被保護的範圍。

公寓大廈住戶在自宅門口裝設監視器,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隱私?實務上主要還是以監視器鏡頭架設位置、監視器攝影範圍,以及監視器拍攝角度來判斷。如果安裝位置是拍攝住戶自宅住家門口,自然不會有妨害他人隱私之疑慮;但如果範圍已及於共同使用的通道或社區住戶共用、通行之公共空間呢?

如果主要拍攝範圍仍然以住處門口為主,只是監視器視角會涵蓋門口走廊、樓梯的位置,這時候因為本來在門口就可以見到,所以這些位置仍然屬於公共場域,任何人皆可共見共聞,客觀上難有合理隱私期待,所以也不會有侵害隱私權之可能。但拍攝角度如多在拍攝非住家所用梯間、走廊,甚至是針對鄰居家門進出情形等,這時候透過攝錄內容,實已足以掌控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此時就應該綜合該攝錄範圍是否已侵害他人主客觀可以期待的「非公開之活動」(如攝錄他人家門口密碼鎖的位置或針對客觀環境已有阻隔設計的共用梯間)以及攝錄者拍攝的目的等,來進一步判定攝錄者有沒有足夠的正當理由進行攝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那麼攝錄者就有可能已經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 2款妨害秘密罪了。

在此提醒大家,雖然近來使用科技設備保障自己的居家安全已經成為趨勢,但保障自己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兼顧鄰居間的隱私,避免觸犯法令。畢竟在現代社會中,誰都不想成為天天被攝錄機觀察,一舉一動被他人盡收眼底的楚門,不是嗎?(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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