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只因貪圖方便,自己不是該簽名的人,卻幫別人簽上姓名,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嗎?(圖/CFP)
現今社會,「簽名」已經成為代表一個人的象徵,不論在商業的運作或日常生活中,常常有需要我們「簽名」的地方。但有時候為了方便或情況危急,自己不是該簽名的人,卻幫別人簽上姓名,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而受到《刑法》的處罰嗎?
先來看個小故事:老林是公司的業務人員,這天他回到公司後,警衛室大哥拿著管委會的收據請老林轉交。依照平常公司的核銷程序,需要由繳費拿取收據者填報核銷單及稽查單才可以向公司會計人員核銷,但老林不是繳管理費的人,擔心在核銷單及稽查單簽名會因此負責任,所以拒絕簽名,想請應該負責的人來進行核銷程序,但財務人員老陳為了方便,就「偽造老林的簽名,填報內容都是真實的核銷單及稽查單,進行核銷」,財務人員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怎麼樣會成立偽造文書呢
「偽造文書罪」規定在《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有兩個重點需要注意:也就是「私文書」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私文書:在《刑法》上是指要具備「有體性」、「持久性」、「名義性」及足以瞭解其內容之「文字或符號性」之特徵,並具有「證明性」之功能的文書。簡單的說,只要文書是用文字、符號寫下,可以長久的存在,並且在平常生活上有法律上、社會上的重要意義而且可以推出是誰寫下的,就是《刑法》上的「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生損害,是指他人有可以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的可能,不一定要實際上有發生損害;而所謂損害,也不只包含經濟上的損害,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損害也都包含。也就是說如果偽造的事情是「真實」且「沒有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
只是簽別人的名字也算嗎
了解偽造文書罪之後,還有一個規範在偽造文書罪章的罪名—「偽造署押罪」。
所謂的「偽造署押」就是偽造別人的「簽名」或「蓋章」的意思,什麼時候會成立偽造文書?什麼時候會成立偽造署押呢?區分的方法就是看「是不是在《刑法》上的文書上面簽名」。如果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而且會造成他人或是公眾有損害,只是偽造別人的名字而已,就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但如果不是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只是在白紙上簽名,但有造成他人或是公眾的損害,就只會成立偽造署押罪。
回到前面的小故事,財務人員老陳偽造一份數字沒有錯誤的真實核銷單及稽查單,並且偽造業務人員老林的簽名,老陳是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偽造老林的簽名,如果後續老林不會因為這份核銷單及稽查單受有損害,那老陳的行為不會成立犯罪,但是如果這些文件後續會對老林造成任何損(例如需要賠錢),那老陳的行為就會成立「偽造署押」及「偽造文書」,但「偽造署押」屬於「偽造文書」的一部分,所以最後只會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幫忙寫一下、幫忙簽一下,或許是貪圖方便的簡單想法,但卻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或偽造署押罪而需要負擔訴訟的風險,因此下次想便宜行事前,務必三思而後行!(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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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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