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女子到美容工作室做臉,美容師竟然害得她臉爛「蜂窩性組織炎」,最終法院判賠22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蕭姓女子到林姓女子所經營的美容工作室進行臉部美容,但因對方沒有工具、手部等做好清潔,蕭女返家後臉部腫脹疼痛,就醫後診斷出蜂窩性組織炎,也害得她憂鬱症加重,對林女提告求償100萬。法院一審判林需賠償30萬,林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無法判斷蕭女憂鬱症加重之主因,改判林只須賠償22萬元。
蕭女在2019年7月間到林女的工作室挽臉、護膚,而在施作後就有流膿發炎的現象,且持續2天都還疼痛不已,於是到醫院檢查,醫師診斷出蜂窩性組織炎,蕭女因為被「毀容」,造成她原有的身心疾病加重、憂鬱症加劇,還有手抖、幻聽等症狀,因此氣得對林女提告求償。
林女到庭時辯稱,她當時只有用一條線對蕭女挽臉、擠痘痘,並用清水幫他洗臉,再用生理食鹽水擦拭,且整個過程都有確實洗淨雙手,擠痘後也有用化妝棉擦拭痘痘膿液,並沒有疏於注意清潔,否認蕭女的蜂窩性組織炎是她所造成。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女從事臉部保養等美容工作,也有丙級美容技術士證照,應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也明確知道事前消毒的重要,卻沒有用能消毒殺菌的物品為她所使用的工具、或是蕭女臉部做清潔消毒,而至於化妝水(含有少量酒精),也是挽臉之後才使用,於是法院依過失傷害判林女2個月。
而民事部分,蕭女提出因為林女疏忽害她身心受創、影響外觀自信,罹患重度憂鬱症,以及多種後遺症,提出求償100萬,法院一審認為林確有疏失、但憂鬱症加劇與此事關連程度難以考證,判賠30萬較合理。
林女不服賠償,認為蕭女症狀與她無關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後認為,蕭女事前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憂鬱症),並考查接受醫院治療時的紀錄,認為症狀的加劇難認完全與林女有關,可能有其他個人生活因素,於是改判林僅須賠給蕭22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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