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佳樺以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決定權」為由,判正宮敗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日前審理一件外遇官司,元配向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他以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決定權」,而婚姻幸福圓滿並非法律為由,判元配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這已是吳佳樺第二次判元配敗訴。
林姓女子抓包丈夫與王姓女子外遇,曾多次發生性行為,氣得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案件由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審理。
吳佳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的內容,解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轉而尊重婚姻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配偶不該因為有婚姻關係,而支配另一半的意志、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
吳佳樺認為,控制配偶不能有精神或肉體出軌、不能對另一半以外的人表達愛意,事實上是在控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以及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的權利,涉及了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與性自主權,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全是配偶間的忠誠義務,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溝通,以及互信、承諾。
▼吳佳樺認為,控制配偶不能有精神、肉體的出軌,以及不能對另一半以外的人表達愛意,是在控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與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吳佳樺表示,立法者沒有承認,身分權是民法第184、195條中的權利,此案王女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沒有辦法破壞林女的配偶身分,因此認定林女的主張沒有理由。吳佳樺也說,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難以定義,每個人的想法也不盡相同,若由法院判定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等於是透過法官的價值觀,來定義配偶間的相處模式,以及婚姻的定義、是否會破碎等。
吳佳樺還說,婚姻會破碎,不一定全是一方所造成,肉體上的出軌或許會遭到道德上的非議,但配偶之間若缺乏溝通、生活當中以冷暴力對待,也可能是導致婚姻走向終點的原因。
據了解,吳佳樺的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內容當中,吳陳鐶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吳佳樺已是二度判正宮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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