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大麻自用且情節輕微,立院三讀刑期下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栽種大麻者皆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種植大麻供己施用,情節輕微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2020年3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說明,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栽種大麻者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雖然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有期徒刑,認定栽種大麻部分條文違憲。
第790號解釋一出,相關機關需於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若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根據立法院三讀條文,未來種植大麻若是自用且情節輕微者,刑期下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罰金則調降為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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