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種大麻自用最低刑期5年改1年

▲前中央警察大學許姓學生自國外進口大麻進口被海關查獲,桃園地院法官痛批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

立法院會19日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不過,對於「種植大麻」的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過去警方曾查獲民宅有人租屋栽種大麻,圖為現場起獲大麻等證物。(圖為示意與本文無關/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持拘票在新北市樹林區小型加工區民宅查獲林姓男子租屋栽種大麻,圖為現場起獲大麻等證物。(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去年3月11日,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堅守無毒家園;條文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當時在行政院會中指出,此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2月29日排審,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照案通過,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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