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校長藉口擦藥、按摩...8次猥褻國小女童 地點遍及辦公室、看台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某國小校長兼任巧固球教練,在校長室或體育館看台,藉機受傷擦藥、按摩等事由,對其中兩名女球員撫摸私處及大腿等處,前後共8次,事後又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屏東地方法院今(20)日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他有期徒刑8年6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說,該國小校長於於2012年7月19日起擔任這所國小校長,並兼任該校的球隊教練。

代號A女、B女均為該國小之學生及該校球隊隊員。校長明知A 女、B女均係未滿14歲之女子,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淺薄,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竟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A 女至校長室打掃或假藉為A女、B女受傷處塗藥及按摩之機會,於2020年2月間、2019年11月間,在校長室及體育館看台等處,以為A 女、B 女在受傷處擦藥或按摩為藉口,分別以撫摸私處、大腿、臀部等方式,對A 女、B 女為猥褻行為。

其中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5次、對B女強制猥褻得逞3次。嗣因A女自2020年2月21日起迄至同年月27日遭該校長強制猥褻5 次,而於同年月27日不堪忍受,由同學陪同,將前開情事告知班級導師後,經該校依法通報及告知她的父母,始循線查獲送辦。校長事後被停職。

合議庭法官判決指出,被告雖無犯罪前科,然其在國小校園內擔任教職,為人師表,對於品德教育更應以身作則,且在校期間,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研習,應知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竟為逞一時色慾,利用告訴人A女、B女對師長之尊敬與信賴,且對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淺薄,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情形下,對A女、B女為上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造成其等受有一定心理創傷,被告恣為踰矩之行為,惡性非輕,應予嚴正譴責;其事後始終否認犯行,一再狡飾其責,迄今未與A女、B女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判決應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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