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有關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者,除了造成人心恐慌外,也將遭開罰300萬元以下罰金。(圖/記者湯興漢攝)
為了因應在全球各地蔓延的新冠肺炎,立法院通過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關於刑罰的規定在第12條至第14條,分別為第12條的「哄抬價格或囤積而不應市銷售罪」、第13條的「不遵行指示罪」及第14條的「散播不實訊息罪」。因現今網路通訊發達,民眾使用各類通訊軟體已成習慣,而散播不實訊息罪已經成為這段時間以來,在新聞報導中經常可見民眾因觸犯本條涉及刑事責任而遭移送法辦。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載明:「鑒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爰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251條第3 項、《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定明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行為之刑責,以符時需。」
從文義觀之,可清楚的瞭解禁止此類行為的原因,在於避免不實的疫情消息經過傳播後,造成民眾的恐慌心態,產生對社會及經濟的衝擊。例如之前因國內接續幾天公布有大量新冠肺炎病例經確診,民眾即在各賣場內搶購衛生紙、泡麵、罐頭等民生用品,造成結帳人潮大排長龍、賣場工作人員補貨不及。
新冠肺炎於全球蔓延,大家都會關注也想要跟親朋好友分享疫情消息,但很多來路不明的訊息,諸如「那間醫院已經有病人確診,請大家不要去」、「那間餐廳有員工確診,千萬不要去那裡用餐」……,未經確認是真實的,也沒有管道可以查證的,這就是特別條例所規定的「不實訊息」。也許你只是透過手機按下傳送的一個轉發行為,就有可能會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成為製造大家恐慌的謠言,除了使社會大眾人心惶惶,也會使自己觸法而遭到刑罰。
在這段非常時期,呼籲大家有非常的勇氣,用智慧來分辨這些不實訊息,停止任意轉發,讓謠言止於智者,減少不必要的恐慌,平安渡過疫情。(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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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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